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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小车不能载人,货车不能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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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 23: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先生的这辆面包车已被查扣,要想拿回,得交3万元罚款。
核心提示
拼车、拼吃、拼房、拼卡……在“拼客”这个词里,“拼”表示集中、联合,指的是大家AA制消费,分摊成本,共享快乐。越来越多的都市人,开始热衷于“拼客”生活以节约消费成本。然而,法律有关“拼客”规定的缺失,造成了一些潜在风险。特别是涉嫌非法营运的“拼车”更是如此。
前不久,和几位邻居、朋友“拼车”的市民王先生就遇到了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结果,执法人员以“非法营运”的名义向他开具了高达3万元的罚单,王先生连连喊冤。而律师指出,由于立法层面语言的模糊与矛盾,导致了“拼车”是否属于“非法营运”执法的困惑,相关法律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和朋友拼车,收了3元油费,没想到也算非法营运。
拼车上班路上被查
市民王先生是一家床品店的司机,住在梅林关外的鑫海公寓。2008年11月,他花4.5万元购买了一辆6座长安面包车。每天早上,王先生开车前往彩田路上班,顺便将自己的妻子和朋友黄先生的妻子送到市区上班。
后来,王先生又认识了和他住在同一小区的祁先生。祁先生在福田中心区诺德中心上班,当他得知王先生每天早上都会经过他的工作单位,便想搭顺风车。王先生想想也是顺水人情,便答应下来,一开始并没有收钱。后来,祁先生3个住在附近又没有车的同事也要求加入,并每次每人支付王先生3元钱作为“油费”,王先生也同意了。
2009年3月19日上午8点多,王先生用小车载着自己的妻子、黄太太等3人,以及祁先生和同事4人像往常一样经过梅林关上班。途经梅关路时,突然被一个穿着制服的人拦了下来。后来,王先生才得知这是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工作人员在检查非法营运车辆。
“擅自营运”汽车被扣
工作人员把他的车拦下后,问车上为什么坐了这么多人。王先生说:“我们是朋友一起‘拼车’上班。”随后,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王先生、祁先生及其一位同事的具体情况。王先生和祁先生都表示,大家是朋友,上班都在相距很近的地方,所以一起“拼车”,绝不是非法营运车辆。但是他们也承认,祁先生和3位同事每人每次都交给王先生3元钱的“油费”。
即便有祁先生作证,执法人员还是以王先生“收了费”为由,认为他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他开具了“交通行政处罚通知书”。记者在这份通知书上看到,执法部门认为王先生“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运输经营”,对他的车进行了“暂扣汽车”处理。
罚款三万事主喊冤
汽车被扣后,王先生来到公交分局。工作人员介绍,他要取回自己的汽车,需要缴纳3万元的罚款才行。王先生对行政处罚提出了异议,并根据相关条例申请举行听证会。
王先生介绍,他有全日制的工作,每天只是上班的时候跟邻居、朋友“拼车”,下班的时候都没有接。而且,他确实是顺路来送朋友的,而并非像真正非法营运的“蓝牌车”那样,是到处拉人载客的。“我的行车路线那些摄像头都能记录下来,执法人员可以查查再说。”
听证会上未有结论
3月24日下午,听证会在公交分局举行。此前,王先生取得了祁先生及其3位同事签名的证词。他们表示,他们的确是作为朋友搭便车的,主动给些油费,而且人员固定,王先生并非“非法营运”。但是,听证会上,公交分局没有给出具体结论。
王先生从执法人员处了解到,他被抓的主要证据是收了这3元的“油费”,这就证明他确实通过经营车辆运输而获利。可是,就因为这小小的几元钱而导致自己遭受3万元的巨额罚款,王先生也连连喊冤:“我的车现在当二手车卖,还未必能卖3万元,怎么能罚我那么多钱呢?”
王先生认为“拼车”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互助行为,上班高峰期间,很多人很难坐上公交车。“拼车”有利于缓解交通压力,节约社会资源,和真正非法营运的“蓝牌车”性质完全不同。
律师:法律有待完善
王先生“拼车”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定性?是应该当作“非法营运”给予处罚,还是应当看作“节约资源”大力提倡?一时间莫衷一是。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罗武章律师。
罗律师认为,由于立法层面语言的模糊与矛盾,导致了本案是否属于“非法营运”执法的困惑。要确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营运,首先必须确定什么是“非法营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的立法原意来看,“非法营运”指的应是“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这种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按照通常理解,经营行为应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但是,该条例第六十四条后半部分的处罚规定却先后出现了“有违法所得”与“没有违法所得”两种情况。若是有违法所得,则属于非法营运应无疑义。而在实际生活中“没有违法所得”可以理解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尚未取得期待所得”,或者“根本就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实际上不可能有期待所得”,若是理解为前者,则该条例第六十四条前后逻辑一致,则非法营运的确定应无疑义;若是理解为后者,则该条例第六十四条前半部分的“非法营运”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方可构成,而同一条款的后半部分的“非法营运”构成要件并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若不以营利为目的就可以构成“非法营运”,则很可能会导致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干涉与滥用侵害(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亲友关系可以固定搭乘)。因此,罗律师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对该条例进行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罗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术界通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尚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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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07: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是有待健全。他们那些黑势力。。。。。。。
发表于 2009-5-2 08: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完善法律法归~对楼主深表同情~
发表于 2009-5-2 08: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真不知道该怎么说了!苦啊!
发表于 2009-5-2 09: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善 ? 都完善了 ZF养的狗咋喂饱啊
发表于 2009-5-2 09: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mad gdc
发表于 2009-5-2 10: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都一样
发表于 2009-5-2 11: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发表于 2009-5-2 11: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面包车不能载人和拉货了啊 以后面包车只能一个人开而且什么也不能拉   你看 那些个轿车开着后备箱盖拉很多东西的也没见有人去查 就是面包车 孙啊
发表于 2009-5-2 12: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不这样哪来的钱养他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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