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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10: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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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 交强险标志
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编辑本段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简要业务流程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编辑本段基础费率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 (与2006版对比,后面斜体字的为2006版费率)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元) 调整前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 1,100 5 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 1,300 6 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 1,580 7 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 950 8 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 1,070 9 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 1,140 10 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320 1,32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2,360 13 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 2,580 14 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 3,730 15 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 3,880 16 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 2,250 17 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 2,520 18 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 3,270 19 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 4,250 20 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 2,350 21 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 2,620 22 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 3,420 23 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 4,690 四、非营业货车 24 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1,200 25 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 1,630 26 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 1,750 27 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 2,220 五、营业货车 28 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 1,850 29 营业货车2-5吨 3,070 3,070 30 营业货车5-10吨 3,450 3,450 31 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 4,480 六、特种车 32 特种车一 3,710 6,040 33 特种车二 2,430 2,430 34 特种车三 1,080 1,320 35 特种车四 3,980 5,66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 12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 180 38 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 400 八、拖拉机 39 拖拉机 按保监产险[2007]53号文件实行地区差别费率 待定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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