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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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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01:4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后,司机在确保安全下必须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否则一旦发生二次事故,将加重司机的事故责任。27日上午,公安部公布了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包括总则、管辖、报警和受理等共有11章87条。同时,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废止。
       新《规定》首次明确加大司机的“疏散”责任:一旦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同时,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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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09: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08-11-16 10: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修车好久买新车
发表于 2008-11-16 13: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哈!
发表于 2008-11-29 18: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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