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花7.34万元买了一辆皮卡车。洗车时,他发现车身有多处破损维修的痕迹。张某就此与销售方通话,并通过录音留取证据。记者昨天获悉,法院最终认定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其退货退款,并加罚3倍。 2013年12月,消费者张某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得一辆皮卡车,车款7.34万元。几天后,张某洗车发现该车左后车门内框有明显的腻子堆积、左前反光镜底座有喷漆、车辆玻璃有明显的划痕、车身装饰线上有白漆、挡泥板破裂。张某认为,该车系翻新后的车辆。 张某与销售方经理杨某电话联系,要求解决问题并做了录音。录音显示,杨某曾说过“因为是我修的,修的肯定看不出来”。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并返还购车款7.34元,赔偿3倍的购车款损失22.0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车辆是皮卡车,购买这种轻型货车并不必然是为了生产需要。销售方明知涉案车辆经过维修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使张某订下合同,可以认定该公司存在销售欺诈。故判决其退货退款,并加罚3倍。销售方不服,向市三中院提出上诉。市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