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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上海高院应勇院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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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1: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应勇院长:
  2012年7月6日您做客腾讯与网友在线交流大讲用“阳光司法”打造“看得见的公正”,为此我对网上关于上海法院出现的热评热议的案件进行了关注,有几个问题,恳请您回答:
  问题 1:吴大全死刑冤案,2007年2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12年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蹊跷的是,吴大全从未承认过“杀人”。开庭时,他大声喊:“我没有杀人。”但法官未给他申辩的机会。 只有初中文化的吴大全,以为判处死刑后,立马就拉出去枪毙,所以,他已经做好了赴死的准备。而远在贵州老家的母亲,也为儿子准备好了棺材和寿衣。在律师帮助下,吴大全上诉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吴大全死缓。幸运的是,二审被判死缓的他,居然在狱中撞见元凶。真凶主动坦白,真相才得以大白于天下。2009年12月,慈溪市公安局以窝藏罪对吴大全立案侦查,今年1月20日,慈溪市检察院以窝藏罪对吴大全提起公诉。3月12日,慈溪市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吴大全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据说有知情人透露,浙江高院相关领导发现此事在各大网站发帖后,专门要求浙江省公安厅“缉拿发帖人”,理由是帖子“泄露了国家秘密”。我们知道2006年1月到2007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是您担任的,请问就“缉拿发帖人”的浙江高院相关领导是不是您?既然吴大全没有抢劫杀人,那么是依什么证据判决了他的死罪?当时下发内部通知,不准接受媒体采访是谁下发的呢?请问应勇院长,该涉案法官该对此案应负什么责任呢?您是否对涉案法官做了处理?你是纵容包庇了,还是严肃处理了?是否可以阳光公开当时的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呢?
  问题2:帖子主题:上海一中院,你到底是法院还是商人??? 内容:他们公司因施工借款纠纷,于2009年5月一中院判决上海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我们债权1亿多元,并在一中院执行,案号:(2009)沪一中执字第1031号。福润公司抵押给他们的房产已于去年4月被一中院以3.2465亿元拍卖,拍卖款去年5月已到一中院账上。至今一年半多了,抵押顺序第一和第三的抵押权人已经于去年5月拿到全额借款本金及利息1.6亿多,而他们作为第二和第四的合法抵押权人,至今一分也没有拿到!他们的借款属本公司内部员工集资,牵涉几百个员工,关联几百个家庭。一个多亿的钱不能及时收回,企业面临破产,职工家庭面临家破人亡。他们这一年半为了挽救企业,四处举债,甚至被迫拆借高利贷来度过危机,只盼执行款能及时发放,解救企业和职工,他们只是想要回自己的血汗钱。请问钱去哪了?为什么不给他们?请问应勇院长,该涉案法官该对此案应负什么责任呢?您是否对相关法官做了处理,如做过处理,是否可以阳光公开当时的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呢?
  问题3:帖子主题:上海一中院,敢否一裁惊天下?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然而,上海市第一中院于2011年4月20日冻结了华源公司的帐户,直到4月25日华源公司也没收到上海一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然而,新先锋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为95956500元,而上海市一中院却冻结了华源公司近两亿元银行存款。请问不给被告人起诉状,法院就能审批?能的话依据何在?人家申请的是95956500元,凭什么冻结了人家俩亿存款?“买一赠十”,请问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再请问应勇院长,该涉案法官该对此案负什么责任?是否可以阳光公开说明有关情况?
  问题4:2012年6月29日网上又出现了“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这个帖子,新发药业员工马强以实名举报,也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内容大体是上海一中院就浙江鑫富药业诉山东新发药业民事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申请A,法官判给B ,又出现了“买一赠十”;被告没使用,法官判使用,无中生有;法官张冠李戴,移花接木,让原告浑水摸大鱼(3100万)。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已经上诉并表示,希望通过这次上诉对两家公司的生产技术进行比对性鉴定,并现场勘验。被告方上诉居然是希望能够去做生产技术进行比对性鉴定,并现场勘验……。请问您取证了吗?您仔细看过起诉书吗?请问应勇院长,河南的的“眼花法官”已经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上海一中院法官在这个案子上判决漏洞百出,原应由原告出具证据,却逼得被告无奈要求做技术鉴定和现场勘查,请问您如何看待这个案子?请问这个案子的审判法官是否得到了处罚?这个案子的背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否可以阳光公开说明有关情况?
  据法院内部人士称,这些案子都是您亲自过问过的,法官的判决是按照您的意思来办的,您是否可以公开阳光说明一下?
  人民法院是服务于人民的,是公平公正的单位,好好看看您肩上的天秤,它是平的吗?今日我冒可能被蔑“泄露了国家秘密”罪的危险,向您提问,请您务必回答,还您一个公正和清白。
  如果您不能回答以上这四个问题,您还如何给人民“阳光司法”,如何让大家看见您所谓的“公正”。
  一个普普通通的网民
  2012年7月7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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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00: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商业秘密”战争 两药业巨头的六年商战
 新发药业和鑫富药业商业秘密案件的背后,是两家药业巨头长达六年的利益纠葛。2006年鑫富药业收购新发药业遭拒后,两家公司就官司不断。六年过后,曾经的行业老大鑫富药业连续两年亏损 ,面临退市的危险。而原来并不起眼的新发药业成为了D-泛酸钙行业的世界第一。  如很多大片中所演的一般,伴随商业秘密战争的自然少不了扑朔迷离的间谍案。此案的两位自然人被告之前即是两家药业巨头的员工,在此案之前,他俩已经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被判入狱,这一案件的刑事判决书也成为原告鑫富药业的主要证据。   员工入狱案成判决依据   在鑫富药业起诉新发药业侵犯其商业秘密一案的判决书中,还有两位自然人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根据判决书所载,姜红海为原新发药业保安部部长,马吉锋为原鑫富药业调度员。在此案件判决之前,两人已经因为另一起与此案紧密联系的刑事案件而分别被判刑入狱三年六个月和三年。   直到今天,姜红海依然想不明白命运会选中他,不到五年的时间,他从新发药业的保安部部长变成了刑满释放人员。   2006年,在去杭州出差的时候,他认识了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马吉锋。当时,马吉锋想来新发药业工作,但后来不了了之。   2006年底,马吉锋打电话跟他说,鑫富药业正要上马叶酸项目,只要老姜能从新发药业找来技术人员帮鑫富建起这个项目来,就给他50万作为酬劳,马吉锋还把鑫富药业总经理林关羽引荐给了姜红海。2007年3月,姜红海将自己的江苏老乡曹佳湘介绍给了林关羽,曹佳湘之前是新发药业叶酸项目的生产厂长,当时已经辞职。姜红海告诉记者,这位出手阔绰的林老板很满意,并给了他5万元,并表示开会通过后就上马叶酸项目。   2007年3月底,姜红海又接到了林关羽的电话,让他马上去一趟杭州。这次杭州之行却成了姜红海走向牢狱噩梦的开始。   “当天晚上喝完酒后林关羽突然把我送到了临安市公安局,说我串通他们公司员工偷他们的技术,还说已经掌握了所有证据。”姜红海回忆道,林关羽还特意警告他:“你要是不配合,我把你偷叶酸技术的事捅给新发药业。”姜红海没有办法,就按照林关羽的意思做了。   2007年12月10日,姜红海在家乡的一家超市买东西时,被浙江警方抓捕并刑事拘留。   之后,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姜红海、马吉锋等人提起公诉,虽然他也当庭表示之前的口供并非是自己的意愿,而是被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但依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了刑。之后上诉,但维持原判。     现在的姜红海,在刑满释放后一直想讨个说法。按照姜红海的说法,他一直觉得这个案子其中有蹊跷。   “另一位同样入狱的马吉锋在拘留所的时候可以自由走动,出狱之后自己开着一辆20多万的轿车,还花100万买了一台挖土机,连抽的烟都提高了一个档次。”姜红海觉得马吉锋从进看守所时就有些不太正常。   姜红海的申诉至今没有结果 ,而此案的刑事判决书,却成为了鑫富药业起诉新发药业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主要证据,而这一证据成了左右该案判决的关键。   五年诉讼大战   其实 ,鑫富药业与新发药业这两大药业巨头的交锋,从2006年就已经开始了。但真正的兵戎相见,是从2007年鑫富药业起诉新发药业侵害其专利权一案开始,大战持续五年,亦没最后分出胜负。   2005年左右,D-泛酸钙行业处于低谷,生产能力小、技术落后、生产成本高的企业先后停产。2005年,鑫富药业收购了规模与之相差不大的国内行业老二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使得鑫富药业在D-泛酸钙领域形成国内独霸的地位,基本完成了行业的整合。彼时,鑫富药业是D-泛酸钙行业当仁不让的龙头老大,在全世界的市场份额高达40%,与国外的巴斯夫、帝斯曼等企业对行业形成寡头垄断。而这一次收购,也使得原来在国内排名第三的小角色新发药业成为国内老二。虽然名为第二,但那时的新发药业,年产量1000 多吨,与年产量高达5000多吨的鑫富药业相比,完全不值一提。    但在2006年,鑫富药业还是想收购新发药业,一统行业江湖。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向记者表示,当时鑫富药业提出收购新发,被其拒绝,后又提出联合涨价,亦被其拒绝。从此之后,两大行业巨头就陷入诉讼战之中。   2007年12月3日,鑫富药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此次诉讼也揭开了持续至今的两大药业巨头诉讼大战的序幕。该项专利案在行业内外都具有较大影响,2008年3月10日下午,审议“两高”(注: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就此案发表评论,引起行业内外轩然大波,该案也被誉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2008年,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姜红海、马吉锋、谢柏龙等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罪两项罪名提起公诉,被告人均为两公司的员工。虽然案件并不涉及两家公司,但在判决书上已经明确指出,这些员工均受新发药业指使。而此案的判决书亦成为鑫富药业起诉新发药业商业秘密侵权案的最有力证据 。    新发药业亦不甘示弱,于2008年12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对于鑫富药业“生产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09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鑫富药业该项发明专利权宣告部分无效。之后,新发药业继续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我们希望这个专利完全无效,因为它不符合专利权的要求。”李新发对记者说。   2010年1月,鑫富药业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发药业等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赔偿。法院在2012年5月做出了开头的那一幕判决。   2012年6月,随着商业秘密官司的一审胜诉,鑫富药业又撤回了对于新发药业专利侵权的起诉。鑫富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认为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诉讼目的已初步达到,为避免诉累,故撤回此项诉讼。   新老霸主易位   然而 ,五年的诉讼大战过后,强弱已然易位。   虽然对新发药业的收购以及联合涨价请求均被拒绝,但从2006年开始,鑫富药业利用自身的垄断优势,与国外巨头巴斯夫、帝斯曼等公司共同涨价。D-泛酸钙的价格从最初的4万多元一吨涨到了最高时的18万元一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涨幅高达350% ,这使得许多严重依赖D- 泛酸钙的饲料企业苦不堪言。在涨价之后,鑫富药业获利甚巨。据媒体报道,鑫富药业以1224.63% 的涨幅成为沪深两市2007年的股价涨幅冠军。   “那时候我们产量小,说了不算,只能跟着涨。”李新发告诉记者,那个时候,新发药业的D-泛酸钙产品最高时也卖到了十四五万一吨。“说实话,D-泛酸钙涨价的时候我们也跟着赚了不少钱。”  利用D- 泛酸钙价格上涨所赚的钱,新发药业加紧扩大生产规模,并上马其他维生素项目。现在,新发药业D-泛酸钙的年产量已经达到8000吨,超过了曾经全球第一的鑫富药业,成为全球最大的D-泛酸钙生产企业。曾经的行业霸主鑫富药业虽然在市场份额与之相差不大,但在产量和产能上已经退居第二了。  而且,鑫富药业现在正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由于多元化经营的失败,鑫富已经连续两年亏损,披星戴帽而成为*ST,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而如果2012年继续亏损,则面临着暂停上市的危险。鑫富药业公司年报显示,2007年公司实现盈利2.4亿元,2008、2009年的盈利则下滑至4124万、3037万元,而 2010、2011年则直接跌入谷底,分别亏损2.02亿、2.37亿元,每股收益为-0.9元和-1.0元。   由于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鑫富药业于2012年4月27日起被深交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为了扭亏为盈,鑫富药业已开始加紧处理资产。今年2月份,鑫富药业与浙江万马集团电子有限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转让三宗土地,总价款4157万元。由于分三期付款,此次交易为公司2012年增加800万元收益。2012年3月,鑫富药业将旗下全资子公司满洲里鑫富活性炭有限公司转让给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并已于3月底收到部分转让款1770万元。   虽然鑫富药业变卖土地以及厂房,但是公司预计2012年上半年的净利润也仅为1700万元至 2200万元之间。而如果按照一审判决,3100多万元的赔偿金无疑将成为鑫富药业扭亏为盈的“救命钱”,但是随着新发药业的上诉,官司最终结果难以预料,而鑫富药业能否终止暂停上市的噩梦仍是个未知数。    与日俱增的“商业秘密”维权官司   近些年,包括商业秘密诉讼在内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增长迅速。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许春明告诉记者,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方面民事诉讼一审案件5.988万件,同比增长近40% 。“这个速度是非常快的,现在,我国每年的知识产权诉讼数量在全世界是领先的。”   许春明认为,增长速度如此之快是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的表现 ,“这是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信心的体现 。但同时,数量如此之多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出现 ,也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比较严重。”    对于商业秘密诉讼案件,许春明表示并没有专门的统计,但他个人感觉商业秘密案件这几年也增长得很快。“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商业秘密是比较严重的一种形式。对于专利和商标等,大家比较重视,但商业秘密似乎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多的重视。”许春明介绍,中国作为商业秘密比较丰富的国家,也是商业秘密侵权比较严重的国家。“商业秘密侵权多发生于人事流动的过程中,针对这一情况的诉讼比较多。”   这与中国在商业秘密诉讼方面立法不健全有关。”许春明告诉记者 ,在民事法律中,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条规定。此外,《刑法》中有一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合同法》中也有一条规定。“在商业秘密方面,中国的立法不系统,也不详细。”   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难度很大。”许春明表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一些专门的解释,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是我国的一个弱点,也是一个难点。    与此案件原告的轻易胜诉不同,许春明告诉记者 ,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诉讼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原告的胜诉率一直较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原告的胜诉率一般都能超过50% ,而商业秘密的原告胜诉率一直较低。”    在许春明看来,商业秘密诉讼的最大难点在于举证。因为举证责任在原告,原告必须要证明自己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还要举证被告方确实侵权。“这一点非常难。”   许春明介绍,首先要证明自己的信息是商业秘密,而且还要举证对方非法获取。“如果对方是在一些公开场合或者资料上发现的,就不违法,原告没有办法打赢官司。”   “即使是胜诉,也是惨胜。”许春明解释说,一般情况下,一旦进入到诉讼阶段,商业秘密就已经公开,不成为商业秘密了。“这也就意味着,你在诉讼的同时,已经失去了此商业秘密。这就像人肉炸弹一样,和对方同归于尽。”   许春明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防患于未然。“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诉讼只能挽回损失,而不可能回到最初的状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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