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司机认为郑州市客运管理处属于“钓鱼执法”,拿着一条被钓上钩的鱼走进客运管理处,要讨个说法。
今年3月初,郑松伟驾车从郑州市回新密途中,带了4个要搭便车的人,被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以“涉嫌非法营运”查处,车辆被暂扣了17天。此外,还有另外两名司机也遭遇到相似情形。昨天,这3名司机认为郑州市客运管理处属于“钓鱼执法”,拿着一条被钓上钩的鱼走进客运管理处,要讨个说法。
对此,客运管理处表示,郑松伟非法营运的事实清楚、取证确凿、暂扣车辆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执法程序合法,不存在当事人向外称的“钓鱼执法”现象。
【现场】
几名司机给客运管理处送条大鱼
昨天上午,在郑州市客运管理处门前,两名男子的举止引起了众人关注,只见一个男子手持钓鱼竿,鱼钩上钓条大鱼;另一男子举着牌子,牌子上画着一幅漫画:一个执法人员坐在船上,钓起一条大鱼,嘴里说“哈哈,拿钱”。漫画的整体类似交通禁行标志,不过内容是“禁止钓鱼执法”(如图)。
据其中一名叫郑松伟的男子介绍,3月4日晚9点多钟,他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从郑州市区回新密,途经嵩山南路黄岗寺村附近时,发现三男一女站路边,向他招手示意停车。
郑松伟称,他在老家经营服装生意,突然遇到有人拦车,以为是熟人遂停车。“我说去新密,对方说去新密白寨,想搭个便车。”几人上车后,他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前行约1公里,乘车的一名男子要求在路边的加油站停车。“车刚停下,突然冲来五六个男子,把我拽下车。”郑松伟气愤地说,几人既没有穿制服,也没有出示ZJ,只声称是郑州市客运管理处稽查人员,以其涉嫌违法拉客暂扣车辆。
“我好心捎人回新密,却被扣上非法营运的帽子,心里说啥也想不通。”事发时,郑松伟拒绝在车辆暂扣凭证上签字。
此后,经过郑松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车子终于在被扣17天后归还,对他则免予处罚。车辆被扣和归还,均没有得到任何手续。
“这就是钓鱼执法!”事后,他了解到和自己遭遇类似的司机,远非他一个人。郑松伟称,在此之前,几人并不认识,他们能走到一起,是在投诉时相识的。
【内幕】
找中间人花几千元可以把被扣车弄出来
另一个车主袁华明表示,2月24日上午9点,他驾驶面包车行至瑞达路,一男子拦车称去汽车南站拉些货。双方商定,运费为80元钱。车行至南站,男子还未装货,便丢下100元钱离开车,并高喊“在这儿”。
“我不知道啥情况,就被客运管理处的人围住。说我非法营运,将车暂扣,并要罚款2万元。”袁华明说。
面对处罚,袁华明随即托关系找熟人想尽早把车子弄出来。几天前,他委托的一个熟人要走了4000元,说可以摆平此事。这个熟人称,其中3000元作为罚款上交,另外1000元分别买了500元的油卡和500元购物券,交给客运管理处的一名书记。
在此期间,袁多了个心眼,将双方对话录了下来,并把这个影像资料交到郑州市交通委优化办。之后,车辆很快就归还了,4000元也被熟人退了回来。从车辆被扣到归还,整整用了29天。
还有一个车主叫李淑军。据她介绍,3月7日,她的车停在郑州火车站自家超市门口卸货,来了两个人说要去南站运货。她不同意,可对方还主动帮其卸货,临走时扔下30元钱。“车子根本没动,就被客运管理处的处罚为涉嫌非法营运。”通过中间人运作,李淑军花了6000元将车弄了出来。后来,随着她不断投诉,中间人又把这些钱全部退回来。
李淑军称,她的车被扣在陇海西路停车场8天,取车时被告知每天收费20元。交了160元停车费后,停车场未开具票据。待开车时,她发现丢了半箱油。停车场工作人员赔偿了120元钱。
【疑惑】
既然涉嫌违法为何不作处理就归还车辆
既然车辆涉嫌非法营运,为何找中间人说情就能变更处罚金额?如果客运管理处没有过错,为何将车辆暂扣17天不作处罚后归还?郑松伟对此表示不解。
昨天上午10时30分许,郑松伟等人举着鱼竿、拿着大鱼来到客运管理处。几名司机在二楼信访科吃了闭门羹后,来到五楼客运管理处纪委询问。在503室,一位女工作人员称自己不能负责这件事,更不能代表客运管理处。车主们要求联系领导。她拨打一阵电话后表示,领导都开会去了。
得到这个信息,几位司机把鱼放到了503室的办公桌上,并说“鱼送给你们了”,随即离去。
几位车主表示,不想背负非法营运的名声,他们要求客运管理处公开道歉,并赔偿扣车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
【回应】
未作处罚是因情节轻微
面对几位司机的质疑,昨天下午,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信访投诉科王科长表示,此事已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并在随后给记者传来了一份调查情况说明。
客运管理处提供的调查情况说明称:郑松伟在车辆被查扣后,隐瞒实情以车辆被盗抢为由报警,并向新闻部门提供不实情况,影响我处正常工作,坚称自己没有从事非法营运。我处稽查部门向其出具现场查处影像资料等证据后,郑松伟在事实面前无法自圆其说,又改口称自己被“钓鱼执法”。客运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调查,认为该车非法营运事实清楚、稽查大队取证确凿、暂扣车辆依据充分、定性准确、执法程序合法,不存在当事人向外称的“钓鱼执法”现象。因该车系首次被我处查处,情节较轻微,决定进行告诫登记违法行为后,不予罚款处罚。
王科长认为,投诉人称中间人协调降低处罚金额,且表示给“书记”好处费,其情节已经涉嫌严重违规,将向领导反映调查处理。
至于车辆暂扣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谁买单,“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王科长说,对于司机的疑惑,她能做的是反馈给领导调查,自己不便做过多评述。
而在此之前,郑州市客运管理处纪委书记赵斌向媒体透露,他们不是钓鱼执法,而是在取证,他们不进行罚款把车辆放了,依据的是司机的载客行为没有给市场经营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规定,可以批评教育,免予经济处罚。
【热议】
不能用非法行为打击违法者
昨天,郑州市客运管理处发来电子邮件称,近期接到多位群众举报称,在城乡接合部等人口密集场所,非法营运现象抬头,严重影响了城市文明形象,成为社会各界反映的热点问题。为了有效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经营秩序,他们将2011年定为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治理年。制定具体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打击非法营运可以,但操作过程要科学严谨,经得起被执法者的推敲。”市民刘先生称,两年前,发生在上海的“孙中界事件”,已经给各个职能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了深刻的提醒。如果真像投诉者所指以欺骗的手段获取证据,那执法的环节的确有待商榷。
链接
钓鱼执法与孙中界案
钓鱼执法,也称执法圈套(entrapment)。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如果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是不应该惩罚的。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一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打击非法营运时,截下一辆金杯面包车,驾车者为孙中界(河南籍)。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年仅18岁的孙中界竟然用刀砍下左手小指。之后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得出结论: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取证手段。(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