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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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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6 18:5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
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0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鼓励节约能源,以及建立稳定的公路发展资金渠道,国家在1999年进行了交通与车辆税费改革。1999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明确指出,先行出台车辆购置税,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为稳定国内油品市场,燃油税的出台时间将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动情况,由国务院另行通知。同时要求,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要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足额征缴。   几年来,有关部门一直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燃油税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改革配套措施,积极为实施燃油税改革创造条件。交通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的要求,在燃油税实施前,积极做好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协助,广大车主密切配合,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看到,目前在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车主对征收养路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有模糊认识,逃缴、漏缴养路费;为争抢费源,部分地区随意降低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改挂本地牌照;征收环境亟待改善,暴力抗费事件时有发生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不利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顺利进行。目前,国际油价仍在波动,实施燃油税改革的时机还需进一步观察。因此,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继续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高度重视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近几年来,我国公路事业迅速发展,公路总量和客货运量不断增加,养护任务日益繁重,建设、养护所需资金快速增长。在燃油税出台前,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的迫切需要。同时,建立良好的养路费征收秩序,可以为完善燃油税实施方案,顺利出台燃油税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要加强养路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加快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降低人员经费支出,提高养路费使用效益。   (二)养路费征收管理要坚持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为养路费征收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农机、宣传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协助交通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   (三)增强车主的自觉缴费意识。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养路费的意义,使广大车主充分认识养路费的性质、用途和作用,充分了解养路费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澄清模糊认识,增强自觉缴费意识。   二、完善征收管理政策,建立规范有序的征收秩序   (一)规范养路费征收标准。目前,机动车流动性越来越强,活动范围越来越广,保持地区间养路费征收水平的基本均衡有利于规范养路费征收秩序。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定办法、程序及权限制订和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即根据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额的12%—15%进行测算,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备案。各地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收秩序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少数已经擅自降低征收标准的地区,要于2007年3月底前予以纠正。   (二)明确征收对象和减免政策。机动车(含入境的境外机动车)均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其所有人是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交通部门所属的养路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征收养路费。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继续实施养路费减征或免征政策。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对经交通部核准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推荐车型以及国家鼓励使用的运输车辆和三轮汽车,可适当减免养路费。各地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养路费减免的具体政策,并按程序和权限报批,交通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三)实行属地征收。养路费由车辆的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车辆入境行驶的,其养路费由入关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其中有双边协议的按双边协议执行。主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以下简称调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在调驻地缴纳养路费。调驻地征稽机构要将车辆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避免重复缴费。征稽机构不得到本辖区以外的地区征收养路费。   (四)统一缴费时间。机动车自进行车籍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原缴纳标准减半收取,即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千分之五。   (五)加强票据管理。养路费缴(免)费凭证是缴费行车凭证,必须随车携带。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向缴费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遗失或损毁证明。对印制和使用假冒养路费票证以及采用套牌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六)逐步完善养路费征收计量方式。要对养路费征收计量方式有关问题深入研究,提出科学、合理、公平的计量方式及核定原则,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推进养路费征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确保及时足额征收   (一)开展整治车辆外挂专项行动。针对当前车辆外挂日益严重的状况,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为外挂车辆转回提供便利条件。交通部门要牵头开展车辆外挂情况调查工作,督促外挂车辆转回实际车主的户籍地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业户的登记监管,取缔无证经营,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二)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履行缴费义务,不得妨碍、阻挠交通部门依法进行的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对拖欠、漏缴、逃缴的养路费,交通部门要依法追缴,对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源头征稽。征稽机构要建立健全车辆缴费档案,通过媒体公告、信函、电话等方式,提醒或督促车主缴费。对已报废或损毁灭失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申请注销或核销;对因被盗抢、被行政或司法扣押、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驶的机动车,车主要及时向征稽机构申报,从征稽机构核准的次月起停缴养路费。   四、改进征收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一)积极采用先进的征稽手段。要加快推广省(区、市)内联网征费和银行代征业务,方便车主就近快速缴费。要尽快开展养路费征收稽查全国联网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为加强养路费征收监管、开展跨地区行驶车辆的养路费电子稽查、方便车主查询缴费情况提供支持。征稽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并尽量采用电子稽查等不停车稽查方式。   (二)营造良好的征收环境。要提高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公开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和业务流程,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增加缴费服务网点,积极采取上门征收、邮寄养路费票证、电子支付等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征收工作的服务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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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6 19: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报告称今年将完善方案;有专家称开征前提油价应与国际接轨。 昨天(5日),财政部在《关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透露,今年将抓紧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并择机实施。 部分改革条件已经成熟 报告提到,2007年我国将稳步推进税制改革,抓紧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并择机实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昨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按照方案设计,对汽油、柴油开征燃油税之后,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等多项行政收费同时停收。“但有些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收费不一定会取消。”“费改税”之后,居民的整体负担将基本持平。“个人之间会有差异,开车少的人会觉得负担轻了,开车多的人可能就觉得负担重了。”靳东升透露,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我国2001年拟定的燃油税改革方案现在面临较大调整,马上出台条件还不成熟,至于年内是否肯定会开征,靳东升称不方便下结论,开征要等待合适的时机。他表示,由于燃油税开征将导致汽油、柴油价格的上涨,因此推行改革需要等待合适的时机:油价不是太高、中央财政收入不太紧张、税务管理准备充分、社会能够接受等,“前三个时机现在已经成熟了。”靳东升表示。 前提是油价与国际接轨 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陈清泰说,燃油税开征的前提应该是油价与国际接轨,“因为价格是市场产物,给供应者、购买者一个信号,而税却是政府行政手段。应该先满足了前者,形成良好的价格形成机制后,征收燃油税才有意义,不能一开始,就硬性加入行政手段。”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开征燃油税很有必要,他说,外国人买车都同时考虑车钱和油钱,因为每升油钱都含税,现在我们大家买车却不考虑油钱,由此造成中国几乎变成全世界汽油价格最低的国家,他举例,“香港的司机开车到深圳加了油再走,外航的飞机特别在中国加满油再开”,吴敬琏说,燃油税的开征,很有必要,他同时指出,燃油税开征后,也必然对汽车市场产生一定影响,这些都需要系统考虑。
 楼主| 发表于 2007-3-6 19: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表示增值税和燃油税改革"十一五"必须加速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1月29日在财政部全国税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近中期我国要积极推进六大税制改革,其中包括为业界呼吁已久的增值税和燃油税。楼继伟强调,要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据了解,增值税转型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试点已经两年多时间,总体上运行良好。他说,从规范税制、统一政策、方便征管以及为各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等角度考虑,“十一五”应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步伐。关于开征燃油税,楼继伟说,随着客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成品油的生产、供应和消费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税收的精细化管理也正逐步到位,因此,应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重新审视,积极推进燃油税方案的完善,择机实施燃油税。
 楼主| 发表于 2007-3-6 19:57:44 | 显示全部楼层
燃油税改革10年难产
1994年,动议开征燃油税。 1997年全国人大通过《公路法》,首次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并准备从1998年1月1日起 实施。 1998年10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公路法修正案草案里,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 200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前任局长金人庆表示,燃油税将在“适当时机开征”。 2002年初,金人庆又称燃油税将“择机出台”。 2005年1月,现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透露,燃油税改革方案出台还需“选择时机”。
 楼主| 发表于 2007-3-6 20: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协委员孙继业两会建议:加快燃油税改革 “目前,国际油价正趋下跌,燃油税改革的时机已逐渐成熟。建议国家加快燃油税改革的步伐,争取早日出台。”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孙继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孙继业委员说,早在199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的修正案,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相关内容,将该法案的第三十六条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是,直到今天,千呼万唤不出来的燃油税改革犹抱琵琶半遮面,有关部门依旧在收取养路费。这个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不仅不利于公路养护费用负担的公平性,而且有损于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燃油税改革,至少有以下4个方面的好处。”孙继业委员告诉记者。 一是符合税费改革的方向。 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在一个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当中,非税收入的比重不宜过高。但就我国目前税费收入构成的比例看,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比重仍然过高,其中与交通运输有关的收费占有较大比重。因此,实现由养路费等收费到燃油税的转变,实质上是财政体制改革上的一个飞跃,有利于规范行政管理,实现依法治税,这也是税费改革的目标之一,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十一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是符合公平负担的原则。 从法理的角度讲,推行燃油税改革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和受益原则。现行养路费的征收一般是按车的吨位和运营收入方式计费,实质上是一种定额收费,不管跑不跑,都要交费;不管跑多少,都交一样的费,不仅难以体现“多用路,多烧油,多纳税;少用路,少纳税;不用路,不纳税”的公平原则,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超限、超载等问题的发生和屡禁不止。 三是燃油税改革有利于节约能源。 石油资源等化石能源属不可再生资源,随着汽车工业的超速发展,石油资源短缺和需求大幅增加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目前国际原油市场虽然暂时处于下跌态势,但从长远预期来看肯定还要反弹,并将不断上扬,持续高位运行。近年来我国对进口石油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一个战略性问题,节约石油资源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而适时开征燃油税是最有效的节约手段,有利于通过经济杠杆合理地调控私家车用户的用车量,有利于鼓励消费者自觉购买使用小排量汽车,从根本上减少石油资源的消耗和减轻汽车尾气的污染;有利于鼓励乘坐公交车等出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路难。燃油税改革不仅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而且也符合绿色税收的发展理念。 四是有利于治理公路“三乱”和根治逃费行为。 公路是需要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共产品,使用者交了养路费之后就不该再交修路费、过桥费。在国外,普通公路一般是不收费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高速公路也是免费的。但我国公路“三乱”治理了这么多年,虽然明显非法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合法的收费站点却越来越多。各种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关卡数不胜数,不仅成为有关部门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也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摇钱树。近年来,不少地方热衷于“公路经济”,纷纷采用贷款、合资等方式修建公路和桥梁,还有的地方甚至由企业、个人投资修路,其中一个最直接的利益驱动因素,就是想依靠收取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来获得稳定高额的投资收益。修桥铺路不单纯是为了方便交通,而且成为一门收益最快的新产业,致使公路收费站点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运输业户和车主的负担也越来越重,甚至出现高风险逃费行为。 “燃油税改革以后,虽然油价会有一定程度地上涨,但其他收费相应取消,消费者是能够接受的,也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符合绿色税收的发展理念。”孙继业委员说。
发表于 2007-3-6 20: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已阅
 楼主| 发表于 2007-3-6 20: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南省省委书记认为燃油税经验可借鉴海南经验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省委书记汪啸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燃油税比现行的一些制度比如养路费要好,海南1994年就开始推行“燃油附加费”以取代原有的公路建设及养护费用,叫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因为地方不能叫税。海南实行10年来效果很不错,一是很公平,多用油多交费,二是谁用油谁交费,党政机关也不可避免;同时也减少了道路交通上的一些关卡,交通道路通畅,所以全国各个省份惟独海南没有收费路卡,而且海南的燃油费设置在零售环节,大家加油附加60%费率,很简单,与买油一样。    据汪啸风介绍,我国目前惟一实施类似燃油税政策的是海南省。目前“燃油附加费”的征收方法是,对于柴油车实行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运输管理费四费合一的收取方式,每月300元;对于汽油车则实行每吨1500元收取“燃油费”,不计标号。按照密度换算,约合每升1.15元。“燃油费”改革给海南省带来的收益是相当可观的,改革前全省养路费等四种费用一年收入2.2亿元,改革后的1994年当年燃油费收入就达4.5亿元,之后逐年递增,2003年达到7.5亿元。    汪啸风对记者表示,全国什么时候实现燃油税有一个形势分析,因为现在油价太高,时机不对。汪啸风认为,海南经验很多方面是可以借鉴的,从目前全国的方案来看,不完全采用海南这种方式,还是有一些区别,比如说海南不设收费路卡,。目前全国准备的方案中还保留了这些收费,这一点就是不一样的。
发表于 2007-3-7 12: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到我们这啊。。 期待!~~~~~~~~~~~~~~`
发表于 2007-3-7 13: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会取消哪些收费呢?
发表于 2007-3-7 14: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期待! 不相信会有好药往我们头上摸! 好象海南油价是6块多一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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