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下发通知 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
(2009-02-19)
为规范交通和车辆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出台的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逐项重新审核,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或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本着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要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监察、纠风、审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按照清理规范的原则和政策界限,对本地区所有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进行认真审核,确定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措施。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收费金额以及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