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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机二次碾压被判死刑”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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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9 07: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年12月27日晚10时多,28岁的专职司机马英豪开着本田车在石家庄青园街撞倒一行人后掉转车头,对倒在地上的伤者进行“二次碾轧”。整个过程前后不过一分钟。伤者被随后赶到的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英豪被警方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逮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英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月5日上午,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依照省高法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马英豪执行了死刑。(《燕赵都市报》1月6日)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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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英豪案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有社会对良知和正常规则的反思。街头巷尾和网民所痛恨的,也不仅仅是案件本身,更是对无良驾驶规则的谴责和对法律惩恶扬善的期盼。撞伤路人又碾轧致死的事件绝非个案,媒体最近接连报道好几起肇事司机二次轧人致死的新闻,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这种情况下,马英豪一案的审判结果,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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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这一结果从法律的角度昭示,“撞残不如撞死”的说法是荒谬的。从交通事故的实际处理来看,仅就民事赔偿的问题,也不一定撞伤人的赔偿数额比撞死人的赔偿数额高,何况有时肇事者需要承担的后果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大家一定要注意两个界限,一个是普通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另一个是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可如果把人撞伤后,再回过头来把人碾死,性质就变成了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了,就有可能判处死刑。而且,不论哪种情况,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肇事者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而免除或减轻。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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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从社会意义方面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人均占有率不断提高,人与车的和谐关系亟待形成,司机的道德水准亟待提高。目前,我国机动车数量占世界的2%左右,而事故占到了15%左右。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汽车,但基本的汽车礼仪、汽车文明还未形成。从文化层面看,尚未形成车与人和谐相处的文化,不文明驾车、人车对立的现象不断发生,开斗气车、走霸王路者不在少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尚没有成为汽车文化的核心;从制度层面看,虽然不断完善,但仍滞后于汽车的普及,车祸赔偿中撞死与撞伤存在的不合理的“剪刀差”就是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碾轧”事件不仅是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也应当引起对交通法律制度、司机道德底线的思考。马英豪的案件结果给广大司机的警示是珍惜他人的生命,也是珍惜自己的生命!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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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我们从这类案件中,可以看出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计算交通肇事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较,增加了一些体现“以人为本”精神的条款,也将死亡赔偿标准由当地人均收入的10倍提高到了20倍。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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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通过司法实践发现此规定存在不足,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如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主要承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在受害人残疾的情况下,肇事者主要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用等。也就是说,如果撞死人,最多赔偿几十万元,还有商业保险可以弥补一部分;而如果把人撞残疾,可能就是个“无底洞”,赔偿数额达上百万的情况都存在。由这个分析可以看出“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这就是“撞伤不如撞死”的成本分析。这样的案例警示我们,我国交通事故赔偿体系还需健全完善。转自81.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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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希望广大驾车的朋友,一定要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尽最大努力避免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了撞人事件,应该立即送医院抢救,千万不要去做“二次碾压”的蠢事,免得像马英豪一样“陪了夫人又折兵”,没有地方买后悔药啊。切记,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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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6: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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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6: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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