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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拼车”“顺风车”法律到底限制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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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6 19: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拼车”也好,“顺风车”也罢,这只不过是一种称呼而已,最终的目 的无非就是车主为了节省一些燃油费,不触及以营运获利为法律底线,而乘客则是为了方便自己,对车主略表“心意”,彼此在口头上达成的一项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协议。这种伤皮不伤肉的做法,路政和交管部门也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无从也无法加以查处和杜绝,只能从更多的角度呼吁这种现象的不合理性甚至违 法性。人们因此也把“拼车”、“顺风车”纳入了黑车的范围之内。

  而以打着私家车的幌子,进行营运以获得高额利润的真正意义上的“黑车”则另当别论了,其危害性不仅仅是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破坏了出租车市场竞争的 公平性,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对“黑车”进行犯罪或者利用“黑车”进行犯罪的现象日益突出,这不能不引起相关部门和市民的高度重视。

  “顺风车”也不顺

  前不久,记者在本地的一家媒体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私家车顺路载人,结果车被抢走,于是车主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则说车主非法营运,因而拒赔,而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这不属非法营运。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一:不是非法营运,侥幸逃过损失

  原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6年3月份,张先生买了辆二手富康轿车,在华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4万元。5月8日凌晨,张先生从广州驾车回武汉, 在广东境内遇到两名男子请求搭乘。两人说,这个时候等不到车,到达目的地后付给汽油费。于是张先生就同意了。当车行驶至普宁市路段时,两男子抢走了车。张 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至今警方仍未侦破该案。而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车没有营运资格,但他以收取汽油费为目的,搭载陌生人,属于非法营 运,公司不应担保险责任。

  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之下,去年8月15日,张先生将华安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非法营运是指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利用机动车从事客运或货运,发生费用的行为。而张先生顺路载人,只是一次偶然行为,对方提出支付汽油费,也不是他主观上索取以获取利益,这一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营运,判决华安公司赔偿张先生保险金3.2万元。

      同武汉的张先生相比,北京的李先生可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案例二:非法营运,自食其果

  “奇瑞”司机李某将车借给亲戚,不料,亲戚在拉黑活中被乘客将车抢走。市一中院做出判决称,因该车主擅自搭客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变更车辆用途”,保险公司依法也可以不赔偿该车的损失。

  这究竟又是怎么回事呢?

  2006年5月7日下午,李某的亲戚武先生驾驶该车去昌平联系业务。途中,为了能将汽油费节省出来,武先生顺路捎带了一位陌生人,并与对方约定了 150元的车费。没想到,该陌生人将车抢走。武某报案的同时,也通知了投保的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此后,车辆一直未能找到,抢匪至今也未被抓获。李某提 出理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付7.4万余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等。

  一中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私自将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李某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且在使用 过程中擅自搭载乘客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私人用车的性质及车辆的用途,并最终导致该车辆被抢,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属于太保北 京分公司的免责范围。

  这两起案例只是从“顺风车”的角度勉为其难的说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均属非法行为,如果我们把视野转移到发生在“黑车”上的案例,那将是另一番令人触目惊心的局面。

  “黑车”成为犯罪的新症结点

  如果说“顺风车”被恶意抢夺,车主还有些“冤屈”的感觉,运气好的话,保险公司还能进行理赔,多多少少也能挽回一些损失。那么利用“黑车”进行抢劫, 则是地地道道的违法犯罪行为,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长,这种现象也就越加明显,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这种利用黑车进行抢劫的行为更是高居不下。

  记者通过网络了解到数起典型的利用“黑车抢夺”案例,其残忍的行为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案例一:“黑车”司机劫杀乘客

  黑车司机温爱中在“拉活”途中抢夺女乘客的手机时遭到反抗,遂用排挡锁将这名女乘客砸死。4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命 案。32岁的温爱中是河北省张家口人,案发前他是一名非法运营的黑车司机,平日里他就驾驶着一辆美日牌汽车在北京城区到处拉活。

  2006年8月29日凌晨,温爱中驾驶汽车在朝阳区某度假村搭载了一名女乘客小丽(化名)。途中,温爱中见小丽独身一人,便起意抢劫小丽的财物,他将 车停下后行抢,但遭到小丽的奋力反抗,温爱中遂抄起车中的排档锁猛击小丽的头部数下后,温爱中将车开到一偏僻处,将小丽抛于路边的沟内,又持沟内混凝土快 打击小丽头部数下,抢得小丽人民币100余元、三星牌移动电话一部、FENDI牌手表一块及女士挎包一个等物品,所抢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0余元。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温爱中供认不讳,他在庭审中供述称,在搭载小丽的途中,他看到坐在副驾驶的小丽手里的手机很漂亮,顿时心里就产生想抢小丽手机的念 头。于是,他将车由主路开到辅路上,在一个没有路灯的道边把车停下,并关闭了车灯及发动机后,他就伸手去抢小丽手中的手机,没想到在抢夺过程中遭到了小丽 的拼命反抗,情急之下的他随即抄起了手边的车档锁向小丽的头部砸去,砸了数下后小丽便失去了反抗能力,歪靠在车门上。随后他又将车开到一偏僻处,从车内打 开副驾驶的车门用脚将小丽踹了下去,他又下车将趴在地上的小丽拖到了路边的水沟,但他发觉小丽还在抖动,于是想灭口的他捡起地上砖头又朝小丽的头部砸了几 下,后将小丽的随身物品全部抢走。

  检察院认为,温爱中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为灭口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法庭经审理后宣判温爱中死刑。

  案例二:乘客劫杀“黑车”司机

  房山居民李明杰因劫杀黑车女司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据李明杰交代,“我干这事之前就想好了抢趴活的出租车,找个女司机抢。”

  2006年7月6日上午,李明杰骑摩托车把儿子送到幼儿园后,就在房山南大街上寻找抢劫的目标。转悠了一会儿,李明杰发现了一辆银灰色的千里马轿车, 驾车的是女司机蒋某。李明杰先以打车为名上了蒋某的车。由于正值夏天车窗是开启的,李明杰怕动手时有人看到,就让蒋某关上车窗开会儿空调。到了目的地后, 李明杰用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猛勒蒋某脖子致其死亡。

无独有偶的是,为了抢劫钱财,20岁出头的曹富军和李志铭商量后,盯上了黑车女司机娄某。去年4月份的一天,李志铭向曹富军提议说,“咱们抢辆车,开回老 家去,过一段时间再开回来玩。”李志铭还指点曹富军,“没事你去房山琉璃河那边去看看有没有老头或女人,或者小孩开出租车,看有什么样的车,你给我打电 话。” 随后曹富军几次来到琉璃河汽车站踩点,并盯上了路边的一辆红色奥拓车。

  2006年7月23日14时许,曹富军携带自行车刹车线、锤子等物,在琉璃河汽车站以租车为名上了红色奥拓,并要求女司机将车开至房山某加油站接李志 铭。李志铭上车坐在副驾驶座。当车行至房山区某地时,曹富军用事先准备好的自行车刹车线猛勒女司机的颈部,李志铭则持锤子猛砸娄某的头部,导致娄某机械性 窒息死亡。

  “黑车”为何屡禁不止

  实际上,关于“黑车”为何屡禁不止的问题,本报曾经从黑车存在的合理性、打破出租车垄断行为以及公共交通资源不合理等政策层面给予回答,但是真正涉及 到如此多而且复杂的案例,那又得另当别论了。首先我们必须找出黑车能够生存的土壤,然后再找出对策,只有对症下药才可能很好地解决类似的事情再度发生。

  那么,黑车究竟有哪些土壤奈以生存呢?仔细想想,无非也就是利益链与供需关系。

  一是巨大的需求市场导致黑车泛滥。记者在友谊大道附近采访一名坐黑车的乘客时,却被对方抢白了一番:“黑车就是与民方便的,你管什么管?”由此可以看 出, 这就是“黑车”消费者的真实心态。以这辆“黑车”为例,从新生路到目的地永清街,10多公里的路程,搭乘最平价的公交车要1.2元,但班次少、拥挤、少座 位、停站多、速度慢。而这辆黑车仅收取每人5元的费用,可保证人人有座、并送到家门口,乘客相对舒服也至少节约一半以上时间。

  二是屡禁不绝的背后是低成本高利润,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进入“黑车”行业。随着国内经济型小排量汽车不断推陈出新,车辆成本极低。记者留意 到,从事黑车的车型以奥拓、长安、夏利、QQ等为多。这些新车不超过4万元,有些二手车仅几千元,而且油耗非常低。这些“黑车”牌照费用几乎为零,他们也 几乎逃避了所有税费和管理费用,其成本可谓低到极点。武汉市交管部门为了打击黑车的违法行为,将罚款额提高到3万、5万元甚至10万,但并不能有效震慑, 有些被抓住的“黑车”司机,撂下车子就走人。

  三是执法取证难成为打黑瓶颈。根据交警同志介绍,认定“黑车”非法运营,必须“人赃俱获”抓现行,而“黑车”乘客往往出于各种原因不愿举报“黑车”, 甚至经常庇护“黑车”,不承认付费乘车的事实。现在“黑车”反执法能力也越来越高,即使人赃俱获,一些“老黑车司机”也公然抵赖非法运营的事实,有的还到 执法部门闹事,要求发还扣押车辆,并声称自己是“学雷锋”助人为乐。

  由此可见,如果没有一系列完备的措施和方案出台,“黑车”现象就不会被杜绝,而由“黑车”所引发的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和社会治安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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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6 19: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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