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汽车三包细则,消费者才是“最弱者”,厂家别推脱商家别乱修。 消费者郭先生到一家4S店维修车辆的刹车系统,4S店的维修技师先换了前分泵又换了后分泵,然后又换了ABS泵,可是车辆故障还没解决,最后换了一个仅价值几十元的刹车油管,才把问题解决。郭先生表示,修车耽误时间不说,还花费了3000多元。后来,郭先生通过一位朋友介绍的技术专家了解到,自己的车辆其实就是刹车油管出现了问题,本来几十元就可以快速解决的问题,由于4S店维修水平或者管理不善的问题,导致所谓的“故障判断失误”,4S店不但没有责任,还赚取了更多的维修费用,消费者则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如果汽车三包法实施后,消费者就可以“扬眉吐气”了!根据汽车三包法,如果郭先生的车购买开票时间在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出现了制动系统失效,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换车或者退车。如果郭先生的车在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内,制动系统故障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且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故障仍未排除,郭先生仍然可以得到退换车的待遇。这其中,经销商由于判断失误导致维修次数超过了两次,并不能“情有可原”,一些不良的经销商更不能钻空子,乱换一气后“折磨”消费者并且多赚黑心钱! 汽车三包法自2004年开始就有了初稿,并且不断修改,终于将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三包法中“主要零件”、“易损件”等核心要素的解释,国家标准委员会于去年12月31日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征求意见稿),针对汽车三包法以及主要零件的征求意见稿,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组织了国内主流经销商集团提出了多项意见。同时记者也采访了诸多消费者、业内专家,意见和建议有的是可取的,有的则欠考虑,但这些意见和建议都是善意的,最终是为了汽车行业更加规范,消费者、厂家、商家都得到自己应得的保障。 综合多方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采访了业内汽车技术专家后,在探寻汽车三包细则的过程中,记者发现了汽车三包中的一些“不等式”,这些“不等式”可能有别于我们之前的“想当然”,对于这些“不等式”的答疑解惑,可以让我们更好地认知汽车三包法,更好的期待汽车行业和市场的规范、进步。 三包法首先应当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消费者是“最弱者”,对于汽车知识的匮乏,之前一些不良的车企和经销商会钻空子,让消费者“有苦说不出”。未来,汽车消费者总算有了一个强大保障!当然,汽车三包法也是对厂家和商家的一种保障,消费者的过激维权不再会被支持!当然,我们再也不想看到“牛拉车”“砸车”“堵门”等消费者的宣泄,避免这些现象需要厂家、商家更加负责任,也需要在汽车三包法的保障下,事情得到法律严谨的解决。 汽车三包法核心条款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核心条款有以下几条。 三包期限: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包换发动机和变速器条件: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获得备用车的条件: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包退、包换车的几种条件: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诊断失误不等于不能换车 不等式之1 疑问:汽车三包法的补充文件《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总成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总成和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有厂家和经销商提出异议,可能也会发生同一总成件发生两次两个不同零件修理。建议修改为:同一总成件同一故障,累计2次不同零件修理或车身的同一位置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不同位置主要部件不可累加)。另外还希望顾客必须根据维修店意见给足时间诊断,且诊断次数不能计为维修次数。 解答:汽车技术专家、北京祥龙博瑞(集团)总工程师魏俊强表示,这种问题就看站在谁的角度去说了,如果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说,厂家和经销商的异议没有道理。汽车的发动机和变速器涉及车辆的核心安全问题,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已经够让消费者沮丧了,“不同位置部件不可累加”等说法毫无道理! 之前文中郭先生的遭遇也说明了经销商不能通过多次尝试更换零件,让消费者承担时间和换件的费用。 短评:“给足时间诊断”是要多少时间呢?“诊断次数不能累计”是要诊断多少次、换件多少次呢?消费者是弱者,不能再当被厂商忽悠的“冤大头”。对于厂家和经销商来说,未来发动机和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还未修好,就应该给消费者退换车。另外,经销商还应加强诊断流程、维修工艺等技术水平。没有“三包法”时,不良经销商给消费者乱换件、乱收费难以得逞了。 召回处理不等于三包 召回车辆不能再索赔 不等式之2 疑问:如果发动机在三包期内维修一次后,问题没有解决,正好厂家发出了召回通知,并解决了发动机的故障,还能否参照“三包法”呢? 解答:汽车厂家针对成批车辆的同一故障或者隐患进行召回,实施电脑升级、更换总成等解决问题的办法,消费者就不能再参照“三包法”退换了。 短评:对于成批车辆的质量问题或者隐患,厂家需要尽早召回,不要让消费者维修两次导致退换货,这种办法对消费者负责,也能让自己减少退换车带来的损失。如果迟迟不召回,那就只能等着把旧车拉回自己的工厂了! 故障不等于是汽车质量问题 不等式之3 疑问:是不是车辆有了故障就一定是汽车质量问题呢? 解答:汽车故障还可能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或者因为极端使用环境等原因造成。相反,有了汽车质量问题也不一定马上会出现故障。比如刹车油管安装位置有问题,一直会有磨损,往往是几年以后才出现刹车油管磨损断裂,甚至需要5-8年才出现问题。 短评:厂家在推出新车之前,需要进行尽可能多的试验,防止汽车质量隐患给消费者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 小零件祸害不等于不能更换总成 不等式之4 疑问:有经销商提出,消费者可以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所涉及的配件范围广,几乎包涵所有配件,车子是由一个个主要零件组成,如果是主要零件里面的垫片或者螺丝损坏,如何判断主次零件责任? 解答:魏俊强表示,在发动机、变速器等主要零部件总成中,其实没有“小零件”之分,小零件也可以造成大的安全事故。比如价值几十元的油管崩裂导致漏油,很可能车毁人亡。不能用大小、价值来衡量汽车零件的功能高低。 短评:汽车三包认定主要零部件的范围,并且给出了厂商两次的维修机会,如果两次修不好,换发动机等总成没商量,发动机和变速器换了两次还不行,退换车还有什么好说的呢?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得着多少急、耽误多少工夫啊! 电子元器件不等于主要零部件 不等式之5 疑问:分布于各主要系统部件的电子元器件是不是主要零部件呢?比如接收信号传感器、中央处理器、执行信号传感器、机电工作器、地址总线(CAN总线)等,它们是汽车正常运转动作的基础核心元器件,在当今高度机电一体化汽车整体中,只要在汽车任何状态使用时,任何部分的集成及独立工作都无法缺少电器电路工作;而新车的运转故障率最多最频繁是电器电路中的电子元器件故障,如何三包? 解答:魏俊强表示,主要零部件是有条件的,如果宽泛的说座椅也是主要零部件,但是三包法中的主要零部件是有条件限制的。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事关安全、环保的系统。 比如汽车的线束导致汽车发动机故障,并不能认定线束就是主要零部件,应该认定线束为发动机管理系统,最终还是发动机出现了故障。线束并不能分离出来,而是属于发动机等核心零部件。但是灯光等电子器件是独立的非主要零部件,属于附属电器范畴。 短评:汽车总成是指由若干零件、部件、组合件或附件组合装配而成,并具有独立功能的汽车组成部分。汽车主要总成包括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这些总成是最关乎安全和环保的部分。 豪华车退车付费不等于占便宜 不等式之6 疑问:如果没有同型号的车更换给消费者,客户选择退车及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费用,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例如:按照一台40万元的车计算,如消费者开了2000km退货,n取最高值0.8%计算,根据公式(车价400000元*2000/1000)*0.8%,计算得出只需合理补偿费用:6400元,是否对于实际情况中的高端品牌车而言,补偿费用相对过低,应该对中高低端最好有个划分,或者按照价位划分。 解答:按照这个公式,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补偿相当于租车费用。 短评:车都出现了质量问题了,消费者没有要赔偿就不错了!还要承担使用补偿,汽车厂家就偷着乐吧! 能够修复不等于不退换车 不等式之7 疑问:“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这一规定和部分厂家索赔要求差距太大。现在部分厂家索赔规定,能够修复或更换零部件就能排除故障的,原则上不应更换或退货总成件。 解答:汽车三包法实施后,汽车厂家“原则上不应更换或退货总成件”将成为“明日黄花”。 短评:实际上一些汽车厂家往往让经销商应付消费者,多次维修也不愿意换总成件,可是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多么焦急、无助!换了的发动机、变速器”等总成,三包法中也没有规定必须销毁,厂家拿回去后自己维修处理好后,接着再用也可以啊,其实也是占便宜了! 易损件保修期不等于长时间 不等式之8 疑问:易损件是视使用情况磨损的产品,不能强制规定时限和公里数,三包凭证上如果连易损件都需要明示包修条款,那整车几万个零件均需明示。 解答:三包法中规定,“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质量保证期可以是一天、两天等,这是由汽车企业规定的时间。 短评:这是由汽车企业自由发挥的空间了,不妨也作为营销的一部分。让消费者多得实惠最重要。 三包不等于质量保障 不等式之9 疑问:有了三包是不是就可以保障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呢? 解答:汽车三包法约束并能提高厂家和经销商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当然不能避免汽车的质量问题。三包法是一个法律依据,在出现质量问题时,让大家有法可依。 短评:汽车三包法其实也约束了消费者的维权方式,极端的当众砸车、堵4S店大门等不再被鼓励,甚至可能会触犯其它法律。 个别车质量问题不等于批量问题 不等式之10 疑问:是不是有的新车出现了质量问题,同样的新车也会有问题呢? 解答:个别车质量问题不一定是成批的问题。有些汽车企业的零配件质量是过关的,但是却可能因为管理或者工艺流程不到位,在装配环节出问题导致车辆的质量问题。 短评:汽车厂家特别是发展时间相对短的自主品牌需要打起更多精神,不要在零配件质量过关后,却因为装配的问题而导致消费者的退换车。 三包法则不等于越细越好 不等式之11 疑问:汽车三包法及其附件中,感觉并没有太细的规定,比如主要零部件的数量有限等。 解答:汽车三包法实际上“宜粗不宜细”。一个汽车有3000多个零件总成,如果大大小小的都算上的话,那么得3万多个零件。汽车三包法中,如果把3万多个零部件的质量标准都写上的话,实际上有些啰唆了。 短评:魏俊强表示,汽车三包法的起草单位未来会组织汽车专业对一些三包条款进行更多解释,这些解释也许会比汽车三包法现在的内容要多很多,未来这些解释也将是法律纠纷中的判定依据。 经销商负责不等于厂家没责任 不等式之12 疑问:一些经销商表示,销售者只是中间经营者,并不是生产商,无法承担产品退换货的责任与风险。 解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谁销售谁负责是合理的。如果汽车出现了质量问题,很难想象让消费者直接去长春、武汉等汽车厂家所在地修车、退换车。 短评:经销商需要跟厂家签署单独的协议,经销商自然不具备退换发动机等总成甚至整车的能力。如果有的厂家牺牲经销商利益,那么这样的品牌恐怕也会“失道者寡助”。 消费者不等于没受到法律约束 不等式之13 疑问:消费者如果不正常保养、改装车辆等造成车辆故障,是不是还能享受三包的保护呢? 解答:在汽车三包法的免赔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如果将车辆用于营运、私自改装、不按照使用说明书不当操作等情况下,不享受汽车三包的保障。 短评:喜欢改装车辆的消费者恐怕得小心了,为了图一时便宜而不愿去正规维修站保养维修的消费者恐怕也得注意了。比如消费者的车辆用于拉货并经常超载,出现了底盘的质量问题,经销商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对弹簧等零部件的检测,认定消费者的车辆经常超载,而免于三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