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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辆定损价格相差一倍 法院要求重新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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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6: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一辆事故车先后经估价公司和保险公司定损,得出的价格竟相差一倍。10月11日,本报《同一起事故定损报价差一倍》一文披露了绍兴车主谢先生的遭遇。尽管目前法院还没有对这一案件进行宣判,但由于这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已引起了保险行业的高度关注。

  市场存在多种配件

  保险遵循修复原则

  价差过大症结何在,保险公司细说原委

  市场上流通多种汽车配件

  配件价格是定损报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同一配件价格高低直接关系到定损总价。但是目前维修市场上流通多种配件,主要有三类,即原厂配件、配套厂件和副厂配件。这三种配件在质量上难分高下,原厂配件更多的是走品牌或4S店,配套厂件和副厂配件则主要直接供应市场,价格要比4S店低得多。

  人保浙江省分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报对绍兴车主的遭遇进行报道后,有关部门立即前往绍兴对这一事件展开了调查。调查认为,巨大的估损差距从表面看是保险定损和评估机构定损的差价,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定损与4S店高昂价格间的差距。市场上流通的一些零配件,价格还不到品牌零配件(通过4S店流通)的1/3。保险公司定损参照的是市场中准价,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定损与评估机构定损(以品牌零配件价格作为参照)报价相差两三倍,也就不可避免了。

  保险理赔遵循的是修复原则

  浙江省保监局负责财产险业务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保险学原理,保险赔偿遵循的是受损标的恢复原样或使用功能恢复为原则。即通过维修恢复受损事故车辆的使用功能,简单地说就是车子能开了。在这一原则下,出于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保险公司就会主张使用价格相对便宜的非品牌零配件。

  “我们参照的是市场中准价,以这样的价格买到的零配件,质量是合格的。”他强调,非品牌零配件并不意味着有质量问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的行为符合市场规律。

  但是4S店方面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上海大众浙江分销中心的一位负责人认为,价格高低直接决定产品质量好坏。市场上流通的非品牌配件价格是由于恶性竞争产生的,低价是以牺牲质量为代价的。

  法院要求重新定损事故车辆

  在实际的车险理赔过程中,定损往往由保险公司单方面确定。人保浙江省分公司的有关人士则告诉记者,其实定损并非由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了算。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是出于减省社会成本的需要,如果消费者认为价格不合理可进行协商或拒绝签字认可,提请重新定损。

  这位人士认为,如果每一起定损都要求请第三方机构,这对社会成本来说是一种极度浪费。因此现实操作中往往先由保险公司定损,如果消费者认可就在定损书上签字。“国外的做法是,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负责一切善后事宜,直到修复后交到车主手上。”他说,从公平公正原则来看,国外的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面对价格相差一倍的两个不同报价,法院将采信哪一个?记者了解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10月中旬对这一案件第二次开庭审理后,决定对事故车辆重新定损。

  不过,无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都该引起业内深刻反思。在目前的这一现状下,如何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如何促进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正是整个社会需要关注的。(本报记者 蒋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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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7: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法院对这一案件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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