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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将面临最大的侵权诉讼涉及34万件假冒汽车用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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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1: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淘宝将面临最大的侵权诉讼涉及34万件假冒商品
据有关人士透露、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将对浙江淘宝网路有限公司发起诉讼。他透露说、据他们调查在淘宝网上涉嫌销售他们公司专利产品、商标的店铺现在有8000多家、涉嫌商品34万件;每月销售假冒商品6-7万件、金额达到450-500万之间(此数据是淘宝网数据平台统计数据)如果这些店铺
商品查实之后、淘宝网将面临最大一次假冒侵权商品诉讼。

据了解他们公司在今年九月25号派打假人员去淘宝总部协商关于淘宝网上有店铺销售他们公司专利产品的相关问题;负责接待的是淘宝法务部人员XX
经过三天协商、并向淘宝网提交所以相关资料后、淘宝网法务部人员在1014号同意删除这些链接商品。但是、8000多个店铺只删除几十家店铺的商品后就不再删除。与办理此事的XX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旺旺不回复、邮件不回复;后委托XX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淘宝未回应。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再次委托XX律师事务所对淘宝进行起诉。

进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论证之后XX法院立案把侵权店铺与浙江淘宝网路有限公司一起起诉。但是现在发生一件奇怪的事情;法院发出的传票被拒签:原因是淘宝网已经搬迁不在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裙楼2层。这个地址是淘宝网官方所留地址、相关人员出于谨慎再次致电淘宝网、询问地址、被告知地址依然是上述地址、淘宝网没有搬迁。法院再次按照淘宝网公示地址发出传票、居然又拒签、依然是地址搬迁。这么大的淘宝、号称几百人的律师团队居然还需要临时性搬迁对于法院传票可以做到拒签、无视、真是店大欺客、拒签法院传票又能怎样?
本月13号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淘宝网销售假货、1218日,马云在南京出席“2010云锋基金(江苏)论坛暨苏商投资年会时回应淘宝造假的指责时,大喊冤枉并称:淘宝不生成假货,是社会上生成的假货在淘宝上容易被发现而已。我没有办法把这个假货打掉,因为我不是执法机构,我只有把他关店,
对于马云的:淘宝不生成假货,这句话我十分认可、淘宝网是交易平台、肯定不自己生产、但是淘宝确明知是假货的时候依然纵容假货销售,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严重。以本案原告为例:9月份与淘宝协商打假的时候、据统计销售假冒商品的店铺是6000多家、商品22万件、等淘宝帮忙维权后、现在已经发展到8000多家假冒商品34万件。本月广州芳奈尔起诉淘宝网、一并公证1000多家销售假冒商品的店铺、涉及商品6万多件。

2006
年,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商标侵权,为43932PUMA产品网络商店提供支持平台。这些网络商店遍布全国,大量销售假冒仿冒PUMA产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淘宝没有违反对网络商店的身份审查义务,也没有违反制定售假制裁规则并在显著的地方予以公布的义务。淘宝胜诉。
  2009年,淘宝被友谊出版公司告上法庭。此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淘宝网在网店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淘宝与网上贩卖盗版《盗墓笔记4》的杨某被判决共同赔偿友谊出版公司2000元。
  2009年末,法国护肤品品牌雅漾就假货问题向淘宝发出律师函,提出包括提供销售雅漾的网店资料等要求,这也是国际日化品牌首次向网购渠道开刀。
  2010427日,皮尔卡丹羽绒服代理商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状告淘宝网侵权案在杭州开庭。此次维权案采取了与以往不同的方式,由网络打假团进行全面的市场调查,掌握了淘宝侵权网店的详细情况。
对于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结合上述第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侵权责任法》没有过多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条件,相关具体规则仍然以《著作权法》、《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肯定并延续了《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就获悉网络用户侵权信息后的通知+删除原则。但《侵权责任法》该条规定有三点值得注意。
其一,《侵权责任法》所指网络侵权的客体不仅包括著作权,而且包括了名誉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等在内的所有可能被通过网络侵犯的民事财产权及人事权,适用范围大大超过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二,司法实践中有判决认定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删除通知书后未规定断开侵权链接应与侵权网络用户就全部侵权结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其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侵权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比如明知侵权内容仍然予以链接,属于分别实施不同的侵权行为(链接+网络传播)而产生网络著作权受侵权的同一损害结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由于前述第三十六条专门规定该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结合上述三项法条的规定应该适用作为特别条款的第三十六条,认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而非单独或平均的侵权责任。

对此,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李顺德说,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络上售假、盗版的问题非常突出。今年115日,国务院特别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内该类问题展开行动,加大打击力度,此案具有典型意义。  监管是有一定难度,但不是解决不了。李顺德说,只要ZF、网络服务商等各个部门管起来,及时采取措施都能解决。并且现在已经明确了网络打假职责,工商有监管责任。但是,目前职责刚刚明确,工商对于查处网络侵权假冒问题有一定难度,对于新特点、新形势的任务缺乏经验,所以必然有一个适应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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