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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剪镜头不算侵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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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4: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林劲标) 广电总局裁剪电影镜头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今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省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昨日就此在网上回答了网友提问。

  亚运会特许商品经销商网友问:市场上出现了不法厂家生产的亚运吉祥物,是否算侵权?

  徐春建介绍说,对于这类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行政保护”是行政机关基于职权主动出击的一种保护,这种方式对于权利人的损失方面仅可进行调解却无权作出裁决;“司法保护”则是一种应权利人请求的被动保护,如经审理构成侵权,可判决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网友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有网友问,山寨产品算不算侵权?徐春建回答说,山寨产品是一个生活化用词,并不是法律用语,不能笼统说山寨产品一定侵权或者一定不侵权。如果是纯粹的抄袭他人作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等,无疑侵犯了知识产权。如果“山寨”过程中,有自己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那么有可能形成新的知识产权。

  有网友问,“我们看电影,很多是被广电局剪过的,那算不算侵犯知识产权?”徐春建回答说,著作权虽然依作品的独立创作完成即产生,但就电影的引进、放映和发行而言,我们国家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只有经审批符合要求的才可以在国内放映或发行。网友讲到的这种剪辑就是这种情况。未经行政许可的电影,仍然享有著作权,但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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