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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怎样理赔办理理赔需提交7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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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7 10: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强险正式实施以来,究竟如何理赔,成为广大车主最为关心的问题。7月11日,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和天安保险上海分公司分别理赔了交强险实施以来的第一起理赔案。为使广大车主对交强险理赔情况有较为感性的认识,近日,记者及时采访了沪上人保、太保、平安等公司车险理赔部人员,了解了相关的理赔程序和要点。   理赔责任范围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的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仅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失”、“被保险人自身财产损失”、“相关仲裁及诉讼费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间接损失,保障范围要大许多。而且,无论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都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甚至包括了地震、洪水等一些常规的免责项目,并且不设免赔额和免赔率。   交强险总保额6万元,在理赔中实行分项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还有无责任限额,为相应分项限额的20%,这是每次事故的赔偿上限,并不是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额。   值得关注的是,交强险的保障范围还覆盖了“精神损害”和“相关后续费用”。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甚至“整容费”,交强险将为其埋单,赔偿费用控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具体的死亡伤残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包括:抢救费、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及营养费。   理赔程序和原则交强险申请理赔程序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先应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或122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理赔原则:交强险先行,商业险补充对于交强险保额不足的情况    这也就意味着,在发生涉及第三者的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将先赔付,额度不够的,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赔付。例如甲乙两车相撞,甲车无损,负主要责任,乙车车损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受伤住院花费2万元,对此,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2000元财产损失,8000元医药费;剩下的8000元车损和1.2万元医药费在商业责任险的限额内按照主要责任70%的比例赔偿。如果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上述事故保险公司总共赔偿24000元。   再如单车伤人事故。甲车撞伤行人乙,造成乙住院治疗,总核定损失5万元。由于交强险实行无责赔偿,假设甲负有责任,在理赔中,甲车主能获赔交强险8千元,其余的4万2千元可由商业责任险按责任认定的比例进行赔付弥补;倘若甲无责,那么在理赔中,甲车主也能获赔交强险1600元(交强险无责实行20%的分项给付),而商业责任险由于甲无责将不承担赔偿。   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资金交强险规定,受害人需要抢救的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只有一些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才垫付,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垫付的费用限额为8000元。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理赔需备齐材料 据介绍,办理交强险理赔需提交7项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本帖最后由 深蓝 于 2007-2-7 10:32 编辑 ]
大家正在看
发表于 2007-2-7 10: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07-2-7 10: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7-2-7 10:07 发表 学习了
你可真是快啊 我刚发完 你就学习完了!:lol
发表于 2007-2-7 10: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得很
 楼主| 发表于 2007-2-14 10: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mx166 于 2007-2-7 10:36 发表 麻烦得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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