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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出现 证监会出台新规限制大小非解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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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23: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日晚间,证监会网站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备受市场关注的股改限售股解禁进行规范。《意见》主要要求对于大宗转让的存量股份,要到大宗交易系统去做转让。

《意见》建议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意见》并建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根据最新的指导意见规定,股改限售股、新老划断前IPO锁定股,到解禁期后,只要在一个月内想减持占总股本百分之一的股份,都要去大宗交易平台。从去年10月到今年4月,大盘下跌了47%。其中大小非解禁上市流通成为股市动荡的主要原因,也成为市场最大的“空军”。于是一些市场人士呼吁完善大小非解禁规则,以保持股市稳定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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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0 23: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我不买股票,没意思
发表于 2008-5-9 22: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强了,不回对不起楼主啊

发表于 2008-5-11 05: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啊顶啊,好贴不顶是一种罪过

发表于 2008-5-26 22: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感觉很对,谢谢您,顶

发表于 2008-5-31 07: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顶一下,收藏。

发表于 2008-5-31 16: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提供!谢谢分享好东西!!!,

感谢分享!!!

发表于 2008-6-4 23: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努力灌水……

发表于 2008-6-6 18: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你,能发这么好的帖子,厉害

发表于 2008-6-6 18: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是一种美德!!,

这么好都没人顶???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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