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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紧急通知(出过事故并且保险公司赔付过的车辆也可以享受七折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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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22: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有一家重庆的保险公司为了年底冲量,车辆保险对旧车实行商业险七折优惠政策,交强险不打折扣(出过事故并且保险公司赔付过的车辆也可以享受七折优惠政策);新车商业险八折优惠政策,交强险九折.全国都可以投保.联系电话:023-66567017 13320245761  QQ:646207466 [ 本帖最后由 生怕事情搞不大 于 2007-12-28 22: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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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22: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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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1 00: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汽车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①如何区分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
答:营运车辆是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反之则为非营运车辆,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收费。

②如何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
答:车辆的保险金额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③附加险种有什么好处?
答: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因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的除外责任而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保险公司根据广大保户的需求而开设的险种,可以尽量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弥补。

④当保险车险合法转买、转让、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怎样处理?
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应凭工商部门认可的发票或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异动手续后,向保险公司公司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谓使之具有可保利益。当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或车型。如增加危险程度,除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外,按规定应补交保险费。

⑤保险公司的赔偿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审查核定后,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公司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保险车辆应索赔提供哪些单证
作为一名参加了机动车辆保险的车主住户如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有效的进行索赔?
首先,当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保护好第一现场,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协助保险理赔人员查检出险车辆。索赔时:
一、属单方责任事故,没有人员伤亡,应提供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盖章或签字),出险证明(交通管理部门盖章),修车发票原始件,修理,更换部件清单,其他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二、如果涉及车损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以上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单证:伤者诊断证明(县级(含)以上医院),残疾者评残法医鉴定证明,死亡者死亡证明,抢救治疗费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伤亡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盖章)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证明。
三、如果代为查勘的还应提供以下单证:代查勘委托书,修车协议,事故照片及保险公司针对特殊情况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证明。
四、保险车辆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并通知保险公司。应提供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事故照片,出险证明(派出所盖章),调解书,各种必要的证明或费用收据原件。
其次,特别提醒车主住户,请务必在车辆修复或事故结案三个月内,将以上索赔单证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否则,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对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单证,项目,印章必须齐全,书写规范,数额计算必须准确,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手续齐备后,保险公司应在10天内一次结案赔偿。领取赔款时,请您携带公章,车主或领款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办理。
最后,对于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无有效驾驶证,检验不合格车辆,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交通肇事逃逸以及被保险人骗赔或故意行为等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机动车辆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范围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机动车辆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它们的附加险。具体哪家保险公司可以承保哪种类型的机动车辆,请详细向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机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网的系统进行查询。

机动车辆如何进行保险索赔?
当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条款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当保险车辆发生全车被盗抢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报案。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应派人到保险公司理赔部门领取《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详细填写所列各项内容,并加盖印章。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如车辆)损毁,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在办理索赔手续时,须向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涉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还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误工及误工费证明、家庭成员及收入状况证明等。
保险车辆发生被盗抢案件满三个月以后,被保险人在办理索赔手续时,除向保险公司提供《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和保险单外,还要提供出险地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的案件证明,以及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和缴费收据、公路养路费收据、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等必要单证。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及市公安局刑侦部门出具车辆被盗抢证明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盗抢险条款中所列明的各种必要单证,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对保险车辆和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以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按事故责任的大小给予经济赔偿。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减少索赔的方法之一
□用色彩艺术调节驾车情绪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颜色的反应有一定的规律。为此人们把每种颜色都赋予了特殊的感情意义。而颜色对于驾驶者来说,更具影响,与行车安全紧密相关。为了更平安地驾车,在驾车中讲究色彩艺术,防止不良色调对行车的干扰是很重要的。驾驶室色调要中性和谐最好不要将驾驶室装饰成暗灰色调,因为这种色调本身给人一种情绪低落的感觉,长时间在驾驶室工作的驾驶者容易被色调感染,产生郁闷情绪,对驾车产生厌烦感。相反,也不要将驾驶室装饰得五颜六色,在一时的兴奋后,容易被眼花缭乱的五彩激怒,变得烦燥不安。没有稳定的心态,如何保证驾车安全呢?因此,装饰驾驶室最好选用色调柔和的饰品,根据自己的喜好,长时间面对,也会欣然舒畅。
□公路驾车多看蓝天绿树
公路大多呈深灰或浅灰色,对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长时间行驶,公路的单调颜色易产生疲劳感。驾车跑公路时,可把视线短暂转移到蓝天、绿树以及其他具有刺激作用的色彩鲜艳的物体上。别太忘情于蓝天白云,看路还是主要的。
□缤纷城市注意黯淡目标
在都市行驶,色彩绚烂,虽不会因单调产生困倦情绪,却也隐藏着危险。在纷乱的色彩中,夹杂着不为人注意的黯淡颜色,很易让驾车人忽视。正是这些移动着的不醒目的人和车,形成了交通事故的隐患。因此,不是阳光特别强烈或直射的时候,驾车者最好不要戴有色眼镜,保持清晰的视线。
□傍晚提防车身颜色错觉
车身颜色也会对交通事故产生微妙的影响。蓝和绿色为收缩色,看起来比实际小。傍晚或阴雨天时,常会因视觉误差,产生量感错误,发生事故。而黄色则为膨胀色,耀眼夺目,在纷乱的大街上较引人注目。大多出租车选择明黄色,就是利用了它易于被发现的特点。当然,因显眼,有些事故便在不知不觉中避免了。

企业投保防损胜于理赔
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营体制下,企业参加保险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但是企业投保还需转变思想,树立防损观念,加强企业防灾防损工作。
防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企业参加保险之后,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参加保险就等于入了保险箱,出险后保险公司都会赔偿。其实不然,企业投保后只是意味着保险合同关系的开始,投保人只有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出险方能获得赔偿。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因此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防损才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在国外,许多大企业参加保险,它们首先看中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防灾防损服务,其次才是保险损失补偿。世界航运业巨子台湾长荣集团长期与美国丘博保险公司签订一揽子保险计划,年保费支出达几千万美元。在长荣管理者看来,他们看中的是丘博保险公司提供的每年几次与集团联手进行的安全方面的检查。查出隐患,重点防范。一个精明的企业管理者购买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转嫁风险,更要借助保险公司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尽量使企业避免风险,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因为一旦出险,企业很有可能陷入停产境地,这不仅使企业遭受财产损失,而且无法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很有可能使企业丧失一大批已建立良好关系的客户,严重者可以导致企业破产。另外,据统计资料显示,出险企业永久不能恢复生产和不能完全恢复生产的占有率为80%以上,即使能在几年甚至一年半载后恢复生产,企业中断营业的损失也往往是保险给付的4-5倍。可见,防范风险、避免损失比出险获得赔偿更为重要,这也是企业追求的最终目标。

索赔手续
凡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按下列手续办理和提供有关单证:
(一)要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车辆被盗抢后要立即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必须在48小时内通知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携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向保险公司索取出险通知书填写,如属单位车要盖公章,私人车辆要签名。
(二)如在外地发生事故的,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和当地保险公司,由承保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办理。
(三)受损的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的,一律要经承保公司查勘估计,出具估计单后,方可维修。对在外地出事并巳委托代办查勘定损的车辆,其估计单须经承保公司核定认可后方能维修。
(四)应提供的单证:
1.出险通知书、保险单(批单)正本或复印件、索赔申请书、肇事司机的详细事故经过报告。
2.公安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发生火灾时,要提供公安部门的火灾原因鉴定证明。
3.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正证或副证复印件。
4.车辆及有关财产的修理、材料、施救费用的正式发票及清单。车辆全损时要提供车辆原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伤残者的医药费发票、抢救费单据、住院证明、诊断证明、残废证明、病休证明、工资证明等,如死亡者,要提供死亡证明,生前赡养人员情况证明,以及支付有关费用的签收凭证。
6.重大事故的要提供现场照片和事故现场图。(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2000元要提供受损车辆照片)
7.被盗抢车辆提供购车证明或发票、权益转让书、税务所及公路征稽所(站)报停证明、登报收据及登报当日报纸、安装防盗器发票、行驶证、车匙、防盗匙、购置税证、停车场(或保管站)证明及保管人员书面材料等。
8.广州市区内汽车被盗抢由广州市公安刑侦部门、广州市以外由公安分局刑侦部门出具被盗抢车辆证明,摩托车被盗抢由出险地公安刑侦部门出具证明。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员应提起诉讼。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的,应同时提供法院的受理证明。
10.车辆出险涉及他方责任的,负主要责任方应持发票、收据和证明的原件,负次要责任方持相应单证的复印件。
(五)赔偿收据应填上开户银行帐号,盖上公章,如是私人车辆,则由被保险人签名,经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凭本人身份证或驾驶证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款。
(六)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部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处理规定为原则计算赔款。
(七)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据必须真实可kao,若有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的规定
1、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专业户,个体户怎样参加机动车辆保险?
为了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国家允许专业户,个体户使用购置的机动车辆从事经营运输业,凡是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包括临时营业执照)的专业户,个体户的所有机动车辆,都可以参加车辆保险,同时,经营运输的机动车辆和拖拉机,还要在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贷物运输的要办理承运贷物运输保险;从事客运的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保 险 条 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雨、龙卷风、暴风、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陪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工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持车的汽车是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八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本帖最后由 生怕事情搞不大 于 2007-12-11 00:11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1 00: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
(一)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二)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月计算。保险合同解除时,按照《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有关规定退还未到期现任部分的保险费,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五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a)全部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b)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c)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偿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向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驶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基本险条款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围内实行5%的绝对免赔率。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五 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作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七接触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位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偿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偿优待则以本年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偿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仅在深圳特区内行驶的同时挂深圳、香港两地牌照的机动车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接触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附加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分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损坏;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基本条款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第六条其他事项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燃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法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残疾、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一)车上伤亡人员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二十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载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偿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二十条确定。
第四条 其他事项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对于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要求
1、营业车辆:
(1)不得单保第三者责任险;
(2)不得承保不计免陪特约险;
(3)外地牌照车不保;
(4)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车辆,或四年以上的出租汽车,原则上不予承保;
(5)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客车:50万元;出租车队:20万元;货车:20万元。
2、非营业车辆:
(1)不得承保土方车及环卫清运车;
3、摩托车:
(1)私人用车不保车辆损失险;
(2)不得承保全车盗抢险;
(3)外地牌照车不保
(4)使用年限达五年以上的摩托车,原则上不予承保。
4.各类新车:
(1)必须提供发动机号及车架号,才能承保,只提供一个要素时,不得承保全车盗抡险。
(2)承保全车盗抢险时,须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加注:“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从本车取得正式牌照号码后生效”。
(3)取得正式牌照号码后,必须在48小时内以批单形式通知本公司。
5.有关验车承保的规定:
(1)凡新车购置价(含购置费)超过40万元的进口车辆,在承保前应由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申报单》;
(2)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车辆,在承保前须填写“承保验车单”并拍照存档。
(3)续保时日期末与前一保险期限衔接,或中途投保车辆损失险或全车盗抢险的车辆,均须验车车辆。检验时除了对被验车辆拍照外,还需填写《机动车辆保险申报单》并附在投保单后面。
(4)验车人必须在“车辆检验情况”一栏中注明对车辆状况的评价,并对车况存在的问题作文字说明

发表于 2007-12-11 09: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帮助顶
发表于 2007-12-11 13: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消息!!可惜太远!:Q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2 00: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万里 于 2007-12-11 13:12 发表 好消息!!可惜太远!

全国的车辆保险我这里都可以办,办好了就把保险单给你用EMS快递给你们邮寄过去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5 19: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用公司的名义来投保,先打7折再打八折,直接5.6折,没有出过险的还有安全奖
发表于 2007-12-18 10: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一下,我的车车上次保险就是7折买的,1年没有任何事故,好像没出过事的车还另有折扣,这次买的话该是怎样的折扣也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8 20: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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