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民工者:】
依大明律: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参见:嘉靖二十七年刊本《大明律》)因而伤人者,绞。 杀人者,斩。
你说民工是自愿的? 你只是给人贩子帮忙的? 好,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另外,报道中出现了八岁童工,这就非常严重了: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
【对于用工者:】
你再次买过童工吗? 大明律: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
没有? 好,即便你待他很好,依律: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什么? 你只是买了,还没来得及用工? 可以,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
什么? 你不知情? 你真的不知道自己在参与拐卖人口? 好,即便如此,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后来的报道据说还有拐卖女工的,那一并参考:
是犯罪团伙吗? 大明律:强盗杀伤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刼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伤人,俱随即奏请审决,枭首示众。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
团伙没那么大是吗?不是主谋是吗? 凶徒聚众,执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奸淫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具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出过人命吗? 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对妇女犯罪了吗? 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者,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强奸者,绞。
未遂?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居然说是自愿的?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凡和奸,杖八十。 有夫,杖九十。 刁奸,杖一百。
要自首减刑? 也太无耻了吧! 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
什么?法不责众? 凡犯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枉法不枉法贜、诈伪、犯奸、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奸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官员:】
大明律条例:文职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贜犯奸,并一应行止有亏,便发为民。 (其罪具论)
需要说明的是:山西奴工事件,是连明朝人也想象不出的恶性犯罪。
即便《大明律》里面所说的奴婢,也是与主人签订了卖身契约,规定好服役年份、工资、劳役内容的! 而今天的这群禽兽,居然把人当奴隶来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