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条例》:事故受害人伤亡、财产损失均可赔
摘于:车盟网
今年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 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者险”是根据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这一规定秉承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是我国法律体系和保险保障体系的创新,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使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从保障内容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既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也包括其财产损失,更好地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已经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像日本、韩国、台湾等仅保障受害人人身伤亡,英美等国家则是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予以保障。
从保障对象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限定受害人范围,一是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二是考虑到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本车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由此已得到了保障。(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