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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条例》:三情形可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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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 20: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于:车盟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解释说,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需具有一定条件。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另外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该强制保险或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这几种情形,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条例》规定: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需要向有关部门、医疗机构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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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4 01: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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