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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基本险的组成部分赔偿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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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12: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机动车基本险的组成部分赔偿处理方法

摘于:车盟网

概述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两个组成部分的赔偿处理方法。
    答: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可以将两部分一起投保,也可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
    (1)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方法为:全部损失情况下,当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时,赔偿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情况下,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赔偿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尽量修复。在修理前,被保险人必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受损车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处理方法为: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在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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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1 17: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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