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船税法公布 新能源汽车可免征车船税
昨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税款。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通过后的车船税法拟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实施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条例还将免征范围做了进一步的扩大和明确。条例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条例明确,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GA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条例还强调,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该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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