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主城区实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
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处理的通告
第二条 凡在我市主城区道路上发生以下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至不妨碍其他车辆安全和通行的地点(车辆损坏不能移动的除外)协商处理。
第三条 号,电话:68008999时至次日凌晨7小时内兑现理赔费用。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交通事故损失评估或赔偿有异议的,可申请服务中心警务室民警调解,或者到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支(大)队申请调解。
小时内作出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本通告第二条(一)、(二)情形,当事人未自行将车辆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从重处罚。对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拒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照《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从二○○八年九月五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 车辆 管理 通告
主城九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