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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就这样被漠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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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3: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路法》就这样被漠视


  从交通部获悉,交通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同时,北京市明年的养路费征收也将于12月1日启动。
   今年下半年,一篇发表于《检察日报》的评论文章称,有关部门最近几年对养路费的征收有悖现行法律。此说法一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北京一律师在10月中旬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法庭,称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要求退还所交纳的养路费。
  
  据了解,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进行修改,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自1999年10月31日起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所以现在继续征收养路费属于违法的行为。这也使得一些车主对于明年养路费的缴纳采取一种观望的态度。
  
  但是,日前交通部已经下达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征收单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的工作。这表明明年全国公路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并没有取消的迹象。
  
  据了解,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2号通知称,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继续征收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
  
  首先我想在这里先谈一下我国的政体。宪法明确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它的人大常委会是常设机构,由其制定的法律是国家根本大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又是和全体驾驶员及有车一族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
  
  早在1999年10月3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征收养路费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在我们国家,收费公路是全世界最多最长的,一辆崭新的汽车要想上路还必须缴纳各种税费,养路费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种。
  
  那么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进行修改之后的7个年头里,交通部还在“一如既往”的征收所谓的公路养路费呢?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修改后的公路法说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那么交通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为何敢于进行这种违法收费行为长达7年之久,而且目前还有继续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交通部的部门违宪?还是国务院对其部属的不闻不问?那么国务院的主管领导是不是也有失职之罪?我们暂且不以论之。
  
  然后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很多的收费公路在建造完之后往往会收费20到30年,甚至有些公路超出了这个年限后还在违法收费,当然现在越来越多的闯关行为是不是与之有必然联系我还不得妄下定论,但是公路收费部门这样的“衙门”行为是可耻的。在很多省份,交通厅长一直被视为是“肥缺”。因为往往只要有大项目就可以大捞一笔。因此近年来我们也看到很多地方的交通厅长纷纷落马,有的还是前“腐”后继;还有一则新闻说公路收费站的收费员月薪达8000甚至10000元,惹得交通厅长都说要去基层做收费员;还有一则新闻是湖州招收公路收费员竟然报名之日人数爆满,还不乏研究生,本科生,究其原因还不是待遇惹的祸。现在垄断部门工作人员的待遇是非常高,出现这种情况的因素有很多,但是很大程度上是和体制遗留问题以及上面主管部门纵容无视有相当大关系。
  
  前一阶段中央查出的“陈良宇案”也牵涉进了高速公路,涉嫌利用上海社保金的张荣坤也已经被司法机关逮捕。该案利用30多亿社保金来投资或者买断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及经营权,甚至陈还为张的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经营年限特意延长了5年,老百姓的正当利益就被他们这些当权者肆无忌惮的侵占。
  
  从上面种种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整个公路行业存在着大量的弊端,那么执政者为什么不执意去改革,反而对这种违宪或者侵权行为不闻不问呢?
  
  如今很多时候“权大与法”往往会在部门利益争夺中出现,现在有些部门立法很多都是和宪法等国家基本大法相违背的。《公路法》中的养路费缴纳与交通部的实际行为之间的结果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这是部门立法与国家宪法之间的博弈,还是广大民众与政府实际利益之间的博弈?
  
  说到这里我已无暇再去多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议都到哪去了,监察部门对于该行业的监督到哪去了?对于收取养路费这一部门行政行为是否应该像水电煤那样举行听证?我们静待后效。希望有关部门本着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出发点,真正为人民谋点福,求点利。建设和谐社会不是空谈,“八荣八耻”应该得到真正的体现,只有那样“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口号才不会空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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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4: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
发表于 2008-4-14 14: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都没得用。。该收的他照样收。。不该收的他也装成不晓得继续收。。。
 楼主| 发表于 2008-4-14 14: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不是收不收的问题,为什么党中央住房,医疗,教育这么好的政策朗格那么难实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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