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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类型机动车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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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9 14: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费率不浮动。

2、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且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3、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其他投保短期交强险的,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上述标准浮动。

4、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后追回的,根据投保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证明,在丢失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强险费率不向上浮动。

5、机动车上一期交强险保单满期后未及时续保的,浮动因素计算区间为上期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保单出单日之间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6、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联网或全国信息交换前,机动车跨省变更投保地时,如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可享受交强险费率向下浮动。不能提供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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