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 发表于 2007-3-30 20:06:52

民国时期开办妓院要遵守的15条行规

<P>日前,我看到了一张民国时期的“乐户许可执照”(见下图),想到了写下面这段文字。<BR>近年来,媒体不时报出某某嫖娼被抓的消息,被曝光者中甚至有大学教授这一类学者型嫖客。肩负维护社会秩序责任的公安机关,也不时要掀起“打黄打非”运动。不久前,大陆“第一特区”深圳市警方就进行了全市“大扫除”,并押着众多被抓“卖淫女”游街示众,让她们丢人现眼,由此引起了很大的争议。这一系列的新闻从侧面证明了一个问题,大陆现在地下性工作者不只存在,且从业者甚众,只不过是官方不愿承认这个早已存在的事实罢了。</P>
<P>这些没有经过官方许可的性工作者,过去叫法很多,如野鸡、暗门子、咸肉庄、咸水妹。好听一点的叫,应召女郎、酒吧女郎、马路天使(街妓)、茶室小姐、按摩女(马杀鸡)、导游小姐。但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暗娼。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更多的妓女都是有合法手续的,都是得到官方充许的,属官妓,即卖淫合法化。据邵雍著写的《中国近代妓女史》的分类,从与妓院老鸨的关系来看,官妓分为本班妓女、外来妓女和自混妓女三大类。这自混的,又被戏称为“玩票妓女”,这个性质的妓女与老鸨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仅是出来打吃野食的,每次的“营业款”与老鸨按比例分帐,想混就混,不想混就走人,到别“打食”。现在社会上存在在这些所谓地下性工作者,应该都属“玩票妓女”,我想是没有本班妓女那样“专业妓女”的,也没有人会选择一辈子做妓女卖淫。<BR>图:晚清名妓“赛金花”<BR>图:民国早期名妓“小凤仙”,与共和名将蔡锷将军有过一段爱情</P>
<P>图:有过风尘生涯的著名画家张玉良(自画像),原名陈秀清,又名潘玉良。<BR>我见到过的这张妓院“营业执照”是20世纪初由民国政府颁发的,系天津一家妓院的,已被官方“销”过。看起来如现在的户口本上人口性质要分农业、城镇一样,性质分的也很清楚,属“乐籍”,统一名称是“乐户许可执照”。“乐籍”,是中国过去妓女合法化时的特有注册登记制度,应该说还是很规范的。如果不去登记而私自“营业”,被官方抓住了,处罚很重。未经充许的皮肉场所,也叫半开门、半掩门、私窝子等。</P>
<P>妓院申领营业执照的规定很多,亦如现在开店搞公司须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一样,条条框框不少,从业者也要逐一注册登记。1935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郭箴一著写的《中国妇女问题》中,就记录有上海20世纪二十年代颁发“营业执照”的事情。当时申领执照得遵守“妓院领照章程”,此章程共有15款,比现在的工商登记条目还细,还要具体——<BR>&nbsp;&nbsp; <BR>1、一家妓院,不可转移又一家。(看来当时存在妓院之间互相转借“营业执照”,应付检查的现象)</P>
<P><BR>2、领照者即开设妓院之人,彼当负责,依法经营。(“依法经营”,这个说法很有意思)</P>
<P><BR>3、未经工部局之准可,院主不可分租或抛弃其所经营之妓院。(不像如今的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开分公司或是链锁店、加盟店)</P>
<P><BR>4、执照之号数牌子,应置妓院当路显明处,始终不可任其污毁,而执照则悬诸院内。(这与现在营业执照要悬挂在店堂、办公室内显眼处的要求一样)</P>
<P><BR>5、上差巡捕及卫生处与捐税处人,得随时入院查验。(与现在警方随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检查无异,但也给敲诈留下了由头,创造了“腐败”的机会)</P>
<P>6、院中妓女姓名、年岁、国籍,应一一在执照空白处填写。如有更动,宜即报告河南路捕房总巡。</P>
<P><BR>7、院内不许卖易于醉人之酒。</P>
<P><BR>8、院内不许有不正当行为或赌博。(7、8两条让人纳闷,吃、喝、嫖、赌一条龙啊)</P>
<P><BR>9、院内不许吸鸦片,如有吸烟人入院,应由领照人报告捕房。</P>
<P><BR>10、院内不许使用吗啡,或不正当之药物。(9、10两条规定很到位,即不得吸食毒品,换成现在应该是摇头丸、白粉了)</P>
<P><BR>11、妓女不许在道路或公共处所或在院门首与窗口招徕游人。</P>
<P>12、工部局随同执照所发之附告中有云:“妓女不可强其所不愿而留院中应客,或有疾病应为之医治,不可忽略。”上述之布告,应置院中显明处,始终不可使文字模糊。(11、12两条意在规范妓女的营业行为,抑制不正当行业竞争,现在洗头房门口时常会出现搔首弄姿的小姐,如果以此条论则是违规的)</P>
<P>13、院内应注重卫生,应照卫生处所定法则。(要是现在,就应该添上“摆放安全套”这样的文字了)</P>
<P>14、不可给任何酬劳于工部局人员。(这一条规定有点问题,只说不得发红包,即行贿,但未说不能拿红包啊,受贿似乎无碍,此条的法律责任不对称,与第5条联系起来,里面猫腻多多)</P>
<P>15、如有违背上列任何一款,其处罚为取销或吊回执照,或将保证金之全部或一分充公。</P>
<P>除了这份“妓院领照章程”,还有“附告”。其中规定:凡在1919年12月31日已成立之妓院,始可领照。一院至多许容十妓,或较少之数。妓院若在学校附近,不可领照。妓女招徕游人,有犯法律者,得将执照吊回。凡开妓院者如不领照,当被控诉。据魏了翁著写的《上海六十年花界史·庚编》记载,为了保证章程的实行,每家妓院还要上交相应的保证金,以便于“工部局”对违章妓院进行经济处罚,执照费每半年收一元。</P>
<P>据记载,当时上海有关部门还组织了一个“淫业调查委员会”,对全市的娼妓现状进行了普查。1920年3月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当时上海(不含华界及虹口)共有各类娼妓60141人。后来,媒体倡议“禁娼”,当局顺应时势,提出了“废娼方案”。决定,自1920年起至1924年止,分五年一律禁绝,“先期迫令各妓院捐领执照,无照者不得营业。上面提到的“妓院领照章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这也是中国现代史上第一次“废娼运动”。<BR>图:请妓女陪客人吃“花酒”的局票。局票相当于请柬,这种召妓方式,过去风月场上俗称“点局”。</P>
<P>这次“废娼运动”的原因,是新文化启蒙运动的出现。用官方的说法是,“反帝反封建要求人的解放”,主要内容之一是妇女的解放。这次运动是从媒体上先开始的,如1918年上海《大陆报》倡论禁娼,就引发了一场大争论。1919年4月27日,李大钊在《每周评论》上发表《废娼问题》,成为现代第一次废娼运动的指导纲领,影响到了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废娼政策”。但这次“废娼运动”并没有成功,官娼没有了,暗娼更多了,实际上没有禁住。这里面的原因比较复杂,也许官方或官员根本就不想禁。包括孙中山、蒋介石在内,这些特别注重“民权”、妇女解放的国民党著名人士,最后或妥协或放弃了“禁娼”。</P>
<P>妓女的存在,在中国的时间很长,少说也有两千年了,可谓历史悠久,出了名的嫖客也很多。如《金瓶梅》中的西门庆,就是文学作品中一个著名嫖客形象,乃风月场上老手,在妓院中吃花酒是他生活中的一部分。从史料中还可以知道,中国的“乐籍制度”早在清朝雍正年间就废止了,但是在事实上,如“废娼运动”一样,并没有消除妓女的存在。到民国时期变个花样,实行了“官娼制度”,上面那张“乐户许可执照”的出现,就是这么回事情。</P>
<P>现在有不少学者或公开或私下提出,大陆应该设立“红灯区”,让性工作者合法化,有人大代表甚至把议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如果比照20世纪初这场中国现代史上的第一次“废娼运动”,大家不知有何感想?已被解放了妇女想走“回头路”?套用著名演员葛优在《天下无贼》的一句“名言”——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禁娼”黎叔很生气,但“驰娼”问题很严重!</P>

洋公子 发表于 2007-3-30 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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