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可爱 发表于 2014-6-12 14:55:13

长安商标与广汽撞脸 售后服务标识难统一

长安汽车在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注册第37类 (维修服务)商标时,国家商标局认为,长安的商标与广汽乘用车在该服务类提交注册的“V”商标近似,因此未通过长安的商标注册申请。

对此,一位从事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律师表示:“如果长安未注册37类商标,将在所有车辆维修场所不能悬挂 V 形商标。”
长安汽车(微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没有正面回应此事,但广汽乘用车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此事正在交涉中,很快就会有解决方案。”

近年来,自主品牌涉及商标侵权的纠纷屡见不鲜。对于此次广汽和长安的案例,全国乘用车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表示,这是我国自主品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同时也表明他们在为未来业务发展未雨绸缪。

有望“和平”解决

据记者了解,广汽乘用车在2009年成立之初,为了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曾公开征集旗下自主品牌的商标名称、标识等。
广汽乘用车内部人士表示:“虽然广汽自主名牌最终定名为传祺,并决定选用 G 形商标,但包括 V 形标识在内的多个商标作为储备,也进行了商标注册。这主要是为了广汽乘用车未来发展的战略考虑的。”

2009年广汽乘用车曾就“V”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递交注册申请,2011年2月完成第37类(维修服务)和39类(运输储藏)的商标注册。

近日,有消息称,长安汽车就“V”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37类(服务类)商标注册时,国家商标局认为这一商标与广汽乘用车在该服务类提交注册的“V”商标近似,未批准注册。对此,长安汽车品牌部多位工作人员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并不了解此事。”

不过,广汽乘用车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关于长安汽车和广汽乘用车 V 形商标争议,目前两个公司正在协商解决中。由于两个企业均为国企,因此这一争议很可能将和平解决。”

上述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表示:“当商标发生争议,构成侵权行为时,通常包括三种解决方案,第一是消除这一侵权行为;第二是有价转让商标;第三则为共用商标。”

或影响长安统一标识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广汽乘用车和长安汽车的商标争议能够“和平解决”,对于两个企业来说都不无裨益。
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张志勇表示,对于广汽乘用车而言,“V”形商标本来就是一个储备商标,并没有为了打造这一品牌付出更多成本,不管是转让给长安汽车,还是和长安汽车共用,广汽乘用车的损失都不大。对于长安汽车来说,更是解决了燃眉之急。

帅哥一般帅 发表于 2015-9-21 18:51:34

无回帖,不论坛,这才是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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